(淺談澳門法律)非澳門居民的僱主可以在自己店舖工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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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明是內地居民,他在澳門開了一間茶餐廳,他每天都會在餐廳打點一切。有一天,小明的朋友小麗見到小明在餐廳收銀和落單,就問小明有沒有申請工作許可,並告知由於小明並非澳門居民,即使是老闆,在餐廳幫手都要向勞工局申請工作許可。究竟小麗此種說法是否正確呢?

  小麗說得對。因為根據《禁止非法工作規章》第3條規定,非居民為自身的利益親身及直接從事活動,必須預先取得為此效力的行政許可,但不適用於由特別規範許可的非居民親身及直接為自身利益從事活動的情況。所以,小明要在餐廳幫手,就必須預先向勞工事務局申請相關的行政許可。

  如果小明違反上述規定,沒有取得行政許可而在餐廳工作,屬行政違法行為,可被科處澳門元20,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

  註:本文主要參閱《禁止非法工作規章》第3條及第9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