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2023號法律《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於2024年2月11日起生效,該法律規範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使用醫學輔助生殖技術的規定。
其中,提供醫學輔助生殖技術的地點只可在公立醫院或獲衛生局局長許可的醫學輔助生殖單位,而醫學輔助生殖單位須設在配備急救和婦科的設施及設備的醫院。
法律同時規定,醫學輔助生殖技術的適用範圍包括人工授精、體外受精、細胞漿內單精子注射、胚胎的移植、胚胎植入前基因檢測、保存配子及胚胎等,且有關技術只是補充性,而非選擇性的生殖方法。
醫學輔助生殖技術的使用者須為受益人,即雙方為夫妻或具有澳門事實婚關係,且同時符合(一)不處於離婚程序或事實分居、(二)年滿18歲及非屬因精神失常而被宣告為禁治產人或準禁治產人、(三)臨床狀況顯示可接受醫學輔助生殖技術的人士。
此外,只有處於(一)治療經公立醫院或醫學輔助生殖單位的醫生診斷為不育的夫妻或具有事實婚關係的雙方、(二)治療夫妻或具有事實婚關係的雙方子女的嚴重疾病、或者(三)夫妻或具有事實婚關係的雙方具遺傳風險的嚴重疾病或其他疾病的其中一種情況下,才可使用醫學輔助生殖技術。
此外,因有理由擔心將來不育而為使用醫學輔助生殖技術目的收集配子者,可根據衛生局訂定的技術指引規定的條件予以保存,但仍得在符合受益人條件的情況下方可使用。
在接受醫學輔助生殖技術前,受益人須預先向負責醫生作出明確的書面同意,表達其在自由和知情的情況下同意施行醫學輔助生殖技術。然而,需要注意,一旦精液或胚胎移植到子宮內後,受益人便不可對書面同意作出廢止。
倘在公立醫院或醫學輔助生殖單位以外施行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構成刑事行為,違反者可被處最高3年徒刑,而對非受益人施行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構成刑事行為,違反者可被處最高5年徒刑。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14/2023號法律《醫學輔助生殖技術》第1條、第2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13條、第25條、第47條及第48條。
(衛生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