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澳門法律)關於醫學輔助生殖技術的規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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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4/2023號法律《醫學輔助生殖技術》已於2月11日正式生效,今日會再進一步介紹有關醫學輔助生殖技術的規定。

  法律規定,在接受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時,受益人的權利包括在適當的醫療環境中接受治療、不接受構成重大風險的技術、正確知悉所建議的治療可能涉及的醫學、社會及法律問題,以及了解引致拒絕醫學輔助生殖技術的原因;同時,受益人具義務提供醫療人員團隊要求的必要資料,或有助正確診斷其臨床狀況和對其將接受的技術可取得成功的資料,以及嚴格遵守醫療人員團隊的醫囑。

  此外,僅當醫學科學技術不能以任何使用受益人配子的技術妊娠或避免出現嚴重遺傳病的妊娠的情況下,方可使用捐贈配子,但禁止指定捐贈人。而捐贈人不視為將出生孩子的生父母,亦不得與受益人存在特定的親屬關係。

  同時,對於採用醫學輔助生殖技術的當事人的身份必須保密,且不得向受益人或捐贈人透露彼此的身份。

  考慮到醫學輔助生殖技術可能會造成社會倫理道德問題,法律規定禁止作出部分行為,尤其:

  ·禁止將醫學輔助生殖技術用於非為醫療目的而改變或選擇胎兒的某些特徵,尤其是選擇性別,但存在與性別有關的高風險遺傳病,以及考慮到有必要取得相容性的人類白細胞抗原組以治療疾病的情況除外。

  ·禁止捐贈胚胎,但以科學研究為目的除外。

  ·禁止以科學研究為目的製造胚胎。

  ·禁止購買或出售卵子、精子、胚胎或任何其他施行醫學輔助生殖技術而產生的生物物質。

  ·禁止利用無性繁殖技術複製人類。

  ·禁止製造人獸嵌合體或混合種。

  倘作出上述禁止行為,構成刑事行為,違反者最高可被處8年徒刑,以及倘有的附加刑。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14/2023號法律《醫學輔助生殖技術》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22條、第23條、第26條、第28條、第49條、第50條、第51條、第52條、第53條、第55條、第57條。(衛生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