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駕駛電單車往返公司,由於要到達公司附近的電單車停泊處,需繞過較遠的迴旋處,甲為求方便,當到達公司附近時,甲都會將電單車「熄火」,以手推方式將電單車沿行人路推至上述停泊處。甲認為電單車已「熄火」,在行人路上推電單車不屬違法的,事實上是不是呢?
其實甲的行為已屬違法行為。因為根據《道路交通法》第64條第3款的規定,不論是重型摩托車或輕型摩托車,駕駛員均不得在行人道或供行人使用的路徑駕駛、手推該等車輛,前者可被罰款澳門元600元;後者則可被罰款澳門元300元。換言之,甲的電單車即使已「熄火」,但在行人路上手推該電單車的行為已屬違法,一旦被檢控,按照上述規定,甲可被罰款澳門元300元。
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法律中,除了行人路(行人道)外,在供行人使用的路徑,例如是「人行隧道」、「步行徑」上,駕駛員亦不得駕駛、手推電單車,否則同屬違法及受到相應的處罰。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道路交通法》第64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