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澳門法律)第九個國家憲法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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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是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公布施行40周年,自2014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將12月4日訂為「國家憲法日」以來,今年12月4日,已是第九個「國家憲法日」。

  《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權威,是《澳門基本法》的立法依據和效力來源,也是貫徹實施「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基本方針的法理基礎和憲制依據。藉著今天這具有紀念意義的日子,我們將會為大家介紹現行《憲法》的基本特徵和主要內容。

  現行《憲法》在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此後經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5次修正案修正而成。

  現行《憲法》分為序言、總綱、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和國家基本標誌共5部分。

  序言部分簡述新中國之建國歷史、中國共產黨的基本政策、國家的基本性質、政權組織基本形式以及《憲法》的效力。

  正文部分有4章,共143條:

  第一章─總綱,明確了國體、基本國策等方面的總綱內容。

  第二章─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旨在明確公民的各項權利及義務。

  第三章─國家機構,該部分列明國家機構組成各部分。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家主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

  第四章─國家的基本標誌,規定了國旗、國歌、國徽、首都等內容。

  現行《憲法》涉及到國家生活的各個方面,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訂其他法律的依據,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而《憲法》和《澳門基本法》共同構成澳門特區憲制基礎,是澳門特區高度自治得以施行、法治精神得以存續、繁榮穩定得以保持的根本保障。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