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販賣人口犯罪的受害人的保護,第6/2008號法律《打擊販賣人口犯罪》訂出受害人的一系列權利,當中包括給予受害人必要的社會及經濟援助,以及保障其獲得必需及適當的法律、心理、醫療、藥物及住宿等援助。具體規定如下:
(1)其所屬國家或地區的大使館、領事館或官方代表處會立即獲得知會;
(2)在訴訟程序中,成為輔助人及民事當事人;
(3)按適用法例獲得所受損失及損害的賠償;
(4)受適當保護;
(5)在與其為受害人的販賣人口犯罪有關的措施進行期間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
(6)受法律保護,包括獲給予法律諮詢及司法援助;
(7)如不懂或不諳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一種正式語言,在整個訴訟程序進行期間,獲合適的翻譯員或傳譯員協助;
(8)如受害人獲證實缺乏經濟及社會條件,獲給予由社會工作局提供的社會援助,尤其是使其可返回其所屬國家或地區所需的社會援助;
(9)完全免費獲得按經適當配合的3月15日第24/86/M號法令及其他適用法例的規定所提供的心理、醫療及藥物的援助;
(10)有關販賣人口犯罪的訴訟程序及行政程序獲保密。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6/2008號法律《打擊販賣人口犯罪》第6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