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與小麗拍拖已久,並訂立了婚約。然而,在結婚前,小明發現小麗腳踏兩船,所以決定不與小麗結婚。那麼,小麗可根據婚約而強制要求小明與自己結婚嗎?
婚約,是指男女雙方所訂立的承諾締結婚姻的合同,在法律上屬於合同法律關係。然而,婚約這種合同法律關係有別於其他財產上的合同法律關係。
根據《民法典》第1473條規定,男女雙方所訂立的承諾締結婚姻的合同,既不賦予任一方要求締結婚姻的權利,亦不賦予任一方在合同不被履行時,要求施以任何處罰或收取損害賠償的權利(但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下,訂定婚約的一方當事人依法有權獲得損害賠償)。也就是說,即使一方反悔不履行婚約,他方也不能像其他財產上的合同法律關係那樣,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處強制違約方履行合同。
所以,結婚是男女雙方自願作出的行為,即使小明和小麗簽訂了婚約,但如果小明最終不與小麗結婚,小麗也不能透過司法途徑強制小明與自己結婚。
此外,小明在與小麗訂婚約時還贈送了彩禮,小明可以要求小麗返還嗎?下周為大家介紹。
註:本文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473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