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澳門法律)外僱「轉工」有限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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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周為大家介紹了外僱「轉工」需要「過大冷河」的規定,今周就繼續為大家介紹外僱「轉工」需要「過小冷河」的規定。

  「過小冷河」的意思是,如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外僱獲發的「僱員身分的逗留許可」因以下4種情況被終止效力,有關外僱6個月內從事的新工作須與其最近一份聘用許可中所獲准從事的職業相同,才可獲發新的逗留許可。4種情況包括:

  一、僱主獲發的聘用許可被廢止;

  二、僱主與僱員協議終止勞動關係;

  三、僱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勞動合同或單方終止勞動合同;

  四、僱員以合理理由解除勞動合同。

  例如甲是1名外地僱員,在澳門從事家務工作,如果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他與僱主協議終止勞動關係,則甲的「僱員身分的逗留許可」亦因此而被終止效力。這情況下,如果甲欲「轉工」,他只可以在6個月內同樣從事家務工作,才可獲發新的逗留許可。

  最後,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澳門現行《聘用外地僱員法》第4條規定,除續期的情況外,擬來澳從事非專業及家務工作的外僱,必須取得以工作為目的的「入境憑證」,並須從澳門以外地方入境方獲發「僱員身分的逗留許可」。此外,準外僱入境時也必須符合特區政府的防疫政策。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聘用外地僱員法》第4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