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天:小欣,我見你現在租住的單位有一間房是用來放雜物,反正我現在正找1房單位租住,不如你分租1間房給我,一來我們可以互相照應,二來可以幫補你的租金。
小欣:這個主意不錯啊!但我要先問業主。
小天:為甚麼要問業主呢?
小欣: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租客將單位分租,需視乎租客和業主所簽的租約內有沒有容許分租的條款,由於我和業主簽訂的租約無寫明我可以將單位分租,所以我要先問業主,要他同意後我才可以分租。
小欣:還有,即使業主同意,業主都要簽1份分租同意書,當中的簽名亦需要「認筆跡」的。
小天:好的,明白了,那我就等你的好消息。
如果小欣已獲得業主分租同意,小欣與小天要不要訂立1份租約呢?請留意下星期本欄的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1007條及第1008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