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澳門法律)單位分租要另訂租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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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欣:之前有關分租房間給你的事,業主同意了。

  小天:太好了!那我是否需要跟業主簽一份租約嗎?

  小欣:你不用與業主簽租約,但要和我簽租約。而且租約同樣要按照法律規定以書面方式訂立,當中的簽名亦要「認筆跡」,以及繳納相應的租賃印花稅。

  小天:冇問題!那租金方面,你想收幾多?

  小欣:放心,我不會獅子開大口的。因為法律都有規定,除非我同業主另有約定,否則,我向你收取的租金,是不得超出或按比例超出原租約租金加上20%。我現在支付的租金為澳門元6000元,由於你所分租的房間,按該單位的租金比例約為澳門元2000元,即我最多只可以收你的租金為澳門元2400元(2000元x20%+2000元)。不過,我們是好朋友,收你澳門元1500元啦!

  小天:太好了!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1007條、第1010條及第1032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