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澳門法律)依職權作出的汽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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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2024號法律《汽車登記制度》於2024年2月1日起生效,該法新增了兩項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依職權作出的登記,即在法定的情況下,市民毋需向登記局提出登記申請,而是由登記局主動作出相關的汽車登記,省卻市民到政府部門辦理手續的次數。今日為大家介紹有關內容。

  一、變更汽車的註冊號碼(俗稱「套牌」)

  車主向交通事務局提交的轉移汽車註冊號碼申請獲批准後,該局會以電子方式將審批結果通知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以便登記局依職權且免費為市民作出「套牌」的登記。

  二、註銷符合法定條件的汽車的所有權登記

  商業及動產登記局在收到交通事務局有關汽車取消註冊的通知後,如果連續5年沒有收到該汽車恢復註冊的通知,則登記局將在確認該汽車沒有任何負擔登記(例如:抵押、訴訟等)的情況下,依職權且免費為車主註銷汽車的所有權登記。

  值得注意的是,經取消註冊的汽車,不得在道路上停泊或通行。此外,交通事務局取消汽車的註冊,並不影響汽車登記上仍為有效的登記,僅當出現引致登記失效或註銷的事由,這些登記的效力才會消滅。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2/2024號法律《汽車登記制度》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