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提到,僱主在聘用外地僱員必須注意的事項,而對於欲來澳工作的非居民,除了必須遵守入境及逗留澳門的相關法律外,也須切記以下規定:
一、不做「黑工」
非居民在未經許可下以僱員身分在澳門提供工作(例如以旅客身分在澳門工作),可被科處澳門元5000元至1萬元的罰款。
二、不做「自僱」
非居民為自身的利益親身及直接從事活動,必須預先取得為此效力的行政許可,否則可被科處澳門元2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
三、不做「過界工作」
外僱並非為其「藍卡」上的僱主提供工作(例如家傭從事兼職),可被科處澳門元5000元至1萬元的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非居民觸犯上述各項的違法行為,除須承擔相應的罰款外,兩年內可被禁止在澳門從事任何勞務活動。此外,違法的非居民在澳門的逗留許可也可被廢止,並禁止入境澳門。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聘用外地僱員法》第32條、《禁止非法工作規章》第3條、第9條及第10條,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35條及第36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