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澳門法律)使用過期食品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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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農曆新年很快就到,剛好最近有位朋友的朋友有一批非常低價的臘腸和臘肉可以提供,我計劃整一些臘味蘿蔔糕在店舖銷售,你覺得有沒有問題?

  B︰你要留意那一批非常低價的臘腸和臘肉是否有問題?是否超過保質期?又或者是否是被其他供應商廢棄的食材?

  因為根據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第13條的規定,生產經營使用廢棄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作為原料的食品,因而對他人身體完整性造成危險,處最高5年徒刑,或科最高600日罰金;而即使不是故意,同樣屬於刑事犯罪,處最高1年徒刑,或科最高120日罰金。此外,如果引致食用者身體完整性受傷害,則對行為人科處的刑罰,為對該情況可科處的刑罰,刑罰的幅度下限及上限均加重三分之一。

  再者,即使未對他人身體完整性造成危險,亦屬於行政違法行為,可被科處澳門元5萬元至60萬元的罰款。所以揀選食材一定要注意,正所謂「便宜莫貪」,最終得不償失。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第13、19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