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澳門法律)亂掉煙頭,後果嚴重!

1366

  有時電視新聞或報紙,偶爾都會報道某某因隨處掉煙頭導致火災而被警方拘捕的個案。在街上亂掉煙頭,不但影響環境衛生,萬一引發火警,對他人的生命財產都可能造成重大的損失,行為人亦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首先,街上亂掉煙頭,等同亂拋垃圾,根據《公共地方總規章》第37條第1款(二)項所指的《違法行為清單》第2條的規定,屬行政違法行為,行為人可被科處澳門元600元的罰款。

  再者,如果因煙頭未完全熄滅引起火警,因而對他人生命造成危險、對他人身體完整性造成嚴重危險,或對屬巨額(超逾澳門元30,000元)的他人財產造成危險,行為人將觸犯《刑法典》第264條所規定的「造成火警、爆炸及其他特別危險行為罪」(俗稱「縱火罪」),可被科處最高10年徒刑。即使有關火警是因行為人的過失所造成,行為人也可被科處最高8年徒刑。奉勸大家,切勿以身試法!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公共地方總規章》第37條第1款(二)項所指的《違法行為清單》第2條,以及《刑法典》第264條及第196條a)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