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澳門法律)一問一答之解決滲漏水爭議(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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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單位住戶發現牆身滲水,與懷疑引致滲漏的B單位住戶協商入屋檢查無果後,向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申請了必要仲裁,請求強制進入B單位進行檢查。其後,仲裁庭裁定A單位住戶的請求理由成立,但B單位住戶不服裁決。

  問:如果B單位住戶對仲裁裁決不服,可否提出上訴?

  答:可以的。如對仲裁裁決不服,可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須聘請律師),但對中級法院的合議庭裁判,則不得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問:仲裁裁決具有甚麼效力?

  答:已確定的仲裁裁決(沒有提起上訴或就上訴已作出裁判)具有等同於初級法院判決的執行效力。

  問:如果B單位住戶仍然拒絕讓他人入屋檢查,可以怎麼辦?

  答:由於仲裁庭所作的仲裁裁決等同初級法院的判決,所以A單位住戶可以該仲裁裁決為依據,向初級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果在執行時遇到B單位住戶不開門,又或者B單位住戶作出抵抗的情況,則法院可要求警察部門提供協助。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9/2023號法律《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