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澳門法律)一問一答之解決滲漏水爭議(九)

296

  A單位住戶發現天花滲水,找了合資格的師傅做檢測,懷疑是B單位滲漏水引致,繼而向該住戶請求入屋檢查但被拒絕,協商無果後,向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申請必要仲裁。其後,B單位住戶又表示願意讓A單位住戶入屋檢查。

  問:在此情況下,A和B單位的住戶可不可以私下協商解決有關爭議?

  答:可以的,只要仲裁庭未有作出仲裁裁決,A和B單位的住戶仍可就滲漏水爭議進行協商。

  問:A和B單位的住戶就滲漏水爭議達成協議後,是否要通知仲裁庭?

  答:被申請人(即B單位住戶)須於6日內以書面方式將有關協議通知仲裁庭,並提供有關資料。

  問:如果A和B單位的住戶就滲漏水爭議達成協議,會產生甚麼效果?

  答:如果雙方就全部爭議達成協議,視為爭議已獲解決,仲裁庭會在接獲上述協議的通知起10日內作出裁決,並載明認可有關協議。

  問:如果A和B單位的住戶只是就部分爭議達成協議,會產生甚麼效果?

  答:倘雙方僅就部分爭議達成協議,則視為涉及該部分的爭議已獲解決,其餘部分爭議仍然要交由仲裁庭審議。

  問:如果A和B單位的住戶在作出仲裁裁決前就全部爭議達成協議,仲裁費用有沒有減免?

  答:有的,視乎達成協議的時間,可獲減少一定比例的仲裁費用。在提交回覆或回覆期間屆滿之前,減少75%;在開始聽證之前或仲裁庭決定不舉行聽證之日前,減少50%;在作出仲裁裁決之前,減少25%。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9/2023號法律《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