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澳門法律)一問一答之未成年人作出刑事違法行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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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澳門法律體系中,很多法律法規都涉及未成年人,為讓大家對相關規定有所了解,本欄將一連3集以一問一答的方式向大家介紹部分與未成年人相關的法律規定。今天首先為大家介紹未成年人作出刑事違法行為的責任。

  問:幾多歲屬於未成年人?

  答:未滿18歲為未成年人。

  問:未成年人是否不需要負上刑事責任?

  答:不是的。年滿16歲的未成年人作出刑事違法行為,便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問: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作出刑事違法行為,毋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嗎?

  答:當然不是。

  1.年滿12歲而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作出違法行為(包括被法律定為犯罪或輕微違反的事實),會受第2/2007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所規範。

  該法律規定了8項監管措施,包括:警方警誡、司法訓誡、復和、遵守行為守則、社會服務令、感化、入住短期宿舍和收容。

  2.未滿12歲的未成年人作出違法行為(包括被法律定為犯罪、輕微違反或行政違法行為的事實),則受第65/99/M號法令《社會保護制度》所訂定的一般措施所規範。

  問:《社會保護制度》所訂定的一般措施包括哪些?

  答:a)透過父母、監護人或照顧未成年人之實體給予輔助;b)透過另一家庭給予輔助;c)交託予第三人;d)自立之輔助;e)交託予家庭;f)交託予機構。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11條、《刑法典》第18條、《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第1條及第4條、《社會保護制度》第67條及第68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