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澳門法律)一問一答之債務「擔保人」的規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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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欄上周以一問一答的方式介紹「擔保人」(即《民法典》所稱的「保證人」)的定義,以及保證在形式上的要求。

  今集繼續以一問一答的方式簡介有關「擔保人」的規定。

  問:保證人有甚麼義務?

  保證人提供保證後,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履行與主債務相同的債務,其中包括因為債務人遲延或過錯履行債務而產生的後果(有關後果由法律或合同規定)。

  問:保證人是否不可以拒絕債權人的要求?

  不是,因為法律訂定了保證人對抗債權人的防禦方法,其中包括檢索抗辯權。檢索抗辯權是指債權人未經盡索債務人的所有財產以滿足其債務時,保證人可以拒絕履行其所保證的債務。

  問:何謂盡索債務人的所有財產?

  意思是當債務到期時,債權人應該先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如果債務人不自願履行,債權人須先透過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以便查封債務人倘有的財產,以償還有關債務。不過,即使已盡索債務人的所有財產,如保證人證明是因債權人的過錯導致債權未獲滿足,保證人亦可拒絕履行債務。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630條及第634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