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澳門法律)《刑法典》有關性犯罪的規定—

「強姦罪」及「性脅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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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預防及遏止性犯罪,保障任何人免受性侵犯,澳門《刑法典》專設一章「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當中訂定的罪名尤其包括:「強姦罪」、「性脅迫罪」、「性騷擾罪」、「暴露行為罪」、「對兒童的性侵犯罪」、「對受教育者及依賴者的性侵犯罪」、「姦淫未成年人罪」、「與未成年人的性慾行為罪」、「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及「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本欄將一連6集為大家簡介構成上述犯罪的規定,今日會先介紹「強姦罪」及「性脅迫罪」。

  「強姦罪」

  根據《刑法典》第157條的規定,任何人以暴力或嚴重威脅手段,又或為作出以下行為的目的而使他人喪失意識後,或將他人置於不能抗拒的狀態後,強迫他人忍受與行為人或第三人性交、肛交或口交,或強迫他人與行為人或第三人進行該等行為,又或強迫他人忍受被身體某部分或物件插入陰道或肛門,無論該被害人是男性或女性,均可觸犯「強姦罪」,行為人可被科處3年至12年徒刑。

  「性脅迫罪」

  根據《刑法典》第158條的規定,任何人以暴力或嚴重威脅手段,又或為作出以下行為的目的而使他人喪失意識後,或將他人置於不能抗拒的狀態後,強迫他人忍受與行為人或第三人為重要性慾行為(例如撫摸性器官),或強迫他人與行為人、第三人或對其自身進行此行為,亦可觸犯「性脅迫罪」,行為人可被科處2年至8年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作出上述兩種犯罪行為時存在《刑法典》第171條所規定的加重情節,例如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有特定的親屬關係、或被害人未滿16歲等,有關刑罰的最低及最高限度更會加重三分之一。

  下周將會繼續為大家介紹有關「性騷擾罪」及「暴露行為罪」的規定,敬請留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57條、第158條及第171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