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有效保護未成年人,任何人與未成年人(不同犯罪有不同的年齡規定)作出性交、肛交、口交或插入式性慾行為,又或重要性慾行為,即使沒有採用暴力等手段,又或即使該未成年人出於自願,亦會觸犯《刑法典》有關侵犯性自決罪的相關罪名。接下來的4個星期,本欄會為大家分別介紹屬於侵犯性自決罪的「對兒童的性侵犯罪」、「對受教育者及依賴者的性侵犯罪」、「姦淫未成年人罪」、「與未成年人的性慾行為罪」、「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以及「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的規定。
「對兒童的性侵犯罪」
根據《刑法典》第166條的規定,出現下列任一情況,行為人均會觸犯「對兒童的性侵犯罪」,將承擔相應的處罰:
一、與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為重要性慾行為(例如撫摸性器官),或對其為此行為,又或使其與行為人、第三人或對其自身為此行為,又或在他們面前為重要性慾行為,且是直接向其為之,行為人可被科處1年至8年徒刑;
二、與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性交、肛交或口交,或使其與行為人或第三人為該等行為,又或使其忍受被身體某部分或物件插入陰道或肛門,行為人可被科處3年至10年徒刑;
三、對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實施《刑法典》第164-A條的「性騷擾」或第165條的「暴露行為」所指的行為、又或說色情言語,展示色情文書、表演或物件,行為人可被科處最高3年徒刑;
四、如因意圖營利而作出上述第三點所指的行為,行為人可被科處1年至5年徒刑。
須注意的是,如果作出上述犯罪行為時存在《刑法典》第171條所規定的加重情節,例如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有特定的親屬關係、被害人在等級關係或勞動關係上從屬行為人,或在經濟關係上依賴行為人,而犯罪係利用此等關係而實施者等,有關刑罰的最低及最高限度更會加重三分之一。
下周將會繼續為大家介紹《刑法典》對「對受教育者及依賴者的性侵犯罪」所作的規定,敬請留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66條及第171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