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工會法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法規主要訂定工會及工會聯合會的登記及註銷登記程序,訂定勞工事務局發出證明書的程序等。勞工局表示,現時本澳僱員團體逾400個,是否登記成為工會,將視乎團體的意願及考量,若團體沒有選擇過渡成為工會,就不能行使法律規定的代表會員去協商及處理個人勞資糾紛的職權。行政法務司司長、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表示,為充實第6/2024號法律《工會法》的規定,特區政府制訂本行政法規。法規訂定工會及工會聯合會的登記及註銷登記程序、機關據位人的委任通知、豁免機關據位人具備僱員身份的許可申請及修改章程等變更登記事項的程序。
團體過渡期不登記喪失代表協商權
此外,法規規範工會及工會聯合會加入或退出澳門特區以外設立的組織或團體,以及參加或合辦活動的相關通知和預先許可的程序。同時,訂定勞工事務局發出證明書的程序、過渡期內的登記安排。法規將與第6/2024號法律同於明年3月31日起生效,有關處理工會登記申請事宜的條文則自明年1月1日起生效。
勞工事務局研究及資訊廳廳長陳穎芝表示,局方於明年1月1日起接收工會登記申請,但即使完成登記程序,亦要待工會法3月31日開始正式生效後,工會才可行使職權。
她又指出:據向身份證明局了解,現時本澳僱員團體有逾400個,是否登記成為工會,將視乎團體的意願及考量;她強調,現存的僱員團體若沒有在過渡期內登記為工會,便不能行使代表會員協商或處理個人勞資糾紛的工會職權。被問及會否適時檢討《工會法》的實施?陳穎芝表示,本澳過去不存在工會,任何涉及工會權利的行使都須先有工會的存在,相信本澳社會將需時適應,政府將根據工會登記實際情況再評估及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