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截取期最長三個月可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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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立法會昨細則性通過社會有較大爭議的《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就議員關注通訊截取存續時間,列席會議的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指出:法案建議通訊截取的期間最長為3個月,是參考國際相關規例,例如英、美、法等國家為6個月,葡國3個月等。他認為通訊截取期間最長為3個月合適,3個月後當符合所需的要件和程序,可提出申請續期。

  有關法案原安排6月20日在立法會細則性討論及表決,惟受疫情影響,當日只細則性討論及表決修改《博彩法》,延遲至昨日才以視像方式舉行全體會議細則性討論。

  就要求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提供通訊記錄的問題,議員李良汪等問及,不少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都在外地,惟本澳仍未與社交平台的國家或地區實施司法互助,如有關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違反義務,操作是否可行?黃少澤表示,目前,Facebook、Whatsapp等社交平台會詢問當局有關提供通訊記錄的法律依據,目前法律依據不清晰,故希望通過是次立法,即使有關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不在澳門,亦可為上述情況提供法律依據。

  澳通訊截取監督審批制度全球最嚴

  議員林宇滔要求政府在法案中,加入公布通訊截取個案的數字、申請、批准,及要求政府參考香港,引入截取通訊專員的機制。黃少澤強調,本澳通訊截取的監督及審批制度比香港更嚴格,目前本澳刑偵部門還包括廉署,警察部門沒可能掌握全部通訊截取數據,而公布任何刑事卷宗資料,要獲司法機關批准,故有關數據不應由警方公布。

  他更指,無時無刻在檢討制度,亦不能將制度檢討和監督機制混淆,對比其他地方的行政審批、行政和法官審批混合的方式,澳門現行制度是全世界最嚴格的制度,倘在架構上再設監督法官的審批制度,是對司法獨立的嚴重損害。

  其後,林宇滔要求在法律列明「司法機關公布」,黃少澤回應稱,部門內部運作問題不需要在法律中規定,更著林宇滔向法院溝通。

  緊急情況先索通訊記錄再司法審批

  就法案第十條第二款容許刑事警察機關可在緊急情況先索取通訊記錄,並立即通知司法當局須在限時內宣告有效,議員對此提出質疑。黃少澤回應稱,有關規定並非行政審批,如警方扣押後要被司法當局追認才有效,始終是司法審批;至於警方會索取多少通訊資料,黃少澤指,法案已清楚規範必須和調查犯罪有關,警方不會浪費時間精力在無謂的資料上。他更坦言「攞嚟做咩啫,都係數字嚟,攞嚟欣賞啊?無可能嘅事!」

  法案各條文經逐一表決,僅林宇滔、高天賜、謝誓宏在個別條文投下棄權及反對票,最後法案獲細則性通過。

  適時完善法律司法機關應公布數據

  議員梁安琪在表決聲明中表示,法案因應通訊科技發展及通訊模式變化,完善了原有制度,訂立更嚴謹及系統性的規定,規範截取通訊的方法和內容,及加入具針對性的保障內容,使居民基本權利獲得更好保障。她希望日後當局可以加強向大眾宣傳及說明有關法律,讓市民進一步認識相關法律。而因應未來通訊科技發展趨勢,日後犯罪形勢將日趨複雜,有關當局須與時俱進檢討法案及作出相應修訂完善,適時填補法律空白及法律漏洞,令執法部門更有效打擊犯罪。

  林宇滔在表決聲明表示,法案到細則性討論和細則性表決的過程中,針對統計資訊的公布,和倘出現非法監聽的時候,包括索取通訊記錄資料時所出現的問題,都未見有機制持續予以完善。他希望當局未來在執法期間,真正平衡到偵查效率,同時有效保障居民私隱權。同時,他希望司法機關能公布相關統計數字,確保公眾知情權,亦避免制度的執行引起公眾諸多猜疑和不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