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化非萬試萬靈 舉證困難成效不彰

趙崇明倡高空擲物納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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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最近本澳先後發生天降飛刀的高空擲物事件,亦有住戶在高空丟棄食物到公共地方餵鳥而引起鼠患,令社會關注高空擲物事件的處理。大律師趙崇明表示,本澳現行法律沒有針對高空擲物的專門罰則,故政府部門較難介入處理。他認為「刑事化唔係仙丹」,若要把高空擲物刑事化,將花很大成本且效果一定不彰,建議先修法把高空擲物規管為一種違法行為,再以行政處罰的方式處理,且處罰屋主或承租人,讓屋主或承租人盡好監督責任,是最有效益方法。

  高空擲物致傷亡 可透過刑事處理

  趙崇明表示,高空擲物事件基本每日都會發生,本來就存在,不是新問題,只是透過鄰近地區傳媒報道,才於短時間令大家關注高空擲物的問題。高空擲物如果造成途人傷亡,本身就可以透過刑事罪名處理;若果從高空拋食物到公共地方餵鳥,有關行為可能導致鼠患,令他人財物產生損害,本身可透過民事索償,倘引起公共衛生問題都可處罰。他說,因此要思考高空擲物的行為是否對社會造成危害而需要立法規管處罰,而不是因為鄰近地區的報道便立法規管。

  難查單位涉案人 刑幅不高難阻嚇

  對於社會有聲音指倘高空擲物未有造成他人受傷,政府部門較難介入處理,趙崇明表示,政府部門要介入處理事件,需要屬相關部門的權限範圍,本澳現行法律沒有針對高空擲物的專門罰則,目前僅《公共地方總規章》把垃圾丟到街上可科處罰款,但有關法律沒有針對擲物是否來自高空,因此現行法律,純粹針對高空擲物,若沒有造成任何人受傷,未必會產生刑事問題下,政府較難介入。

  近日社會不少意見提出要將高空擲物的行為刑事化,趙崇明指出:高空擲物在香港和內地都屬刑事罪行,內地最高處1年徒刑,香港可科處6個月監禁。但他坦言不是把所有行為刑事化就萬試萬靈,「刑事化唔係仙丹」,尤其刑事化的舉證非常嚴謹,必須經過調查找出高空擲物者,且高空擲物的行為本身較難調查。他坦言:「1幢大廈幾百個單位,你叫差人點樣去查?就算查到從邊個單位掟出嚟,都查唔到邊個(人)掟」。

  趙崇明進一步說,澳門的刑幅較低,高空擲物可能不會超過半年徒刑,若要刑事處罰,在有關行為的性質未能作出較重處罰的前提下,所產生的阻嚇力必然有限,因此希望通過刑事行為令社會改善高空擲物的問題,會很困難且效率非常低,更要花很大成本,且效果一定不彰!

  罰屋主或承租人 有助盡責及自律

  他認為,當將高空擲物行為定性違法,負責的政府部門即被法律賦予權限進行監察,部門或人員就有權調查。故他建議透過修法,把高空擲物的行為規管為1種違法行為,再考慮處罰採刑事化、輕微違反,抑或行政違法。他建議可用行政處罰方式處理高空擲物,例如罰600元再加60小時強制社會服務令,「罰600蚊,做60個鐘頭嘢,企60個鐘頭都好」,該類對社會實質危險不高的行為,除罰款外令被罰者花費時間,可能會產生更明顯遏止效果。

  趙崇明直言,高空擲物同時亦要依靠屋主、物業管理人員共同做好監督,不可能完全依靠政府監察。他建議訂出罰則後,倘發現高空擲物,由屋主被罰會最容易處理,除非屋主能指出誰是高空擲物者,就如《道路交通法》,拍攝到車輛違法是先罰車主;故此,讓屋主或承租人盡好監督責任,他形容「變咗每個屋主(承租人)都係警察」,從而產生阻嚇力;最有效益的方法就是自律。

  面對社會認為本澳不少涉及民生的法律均存在滯後情況,期望司法官出身的行政長官岑浩輝能予以糾正。

  趙崇明表示,不論任何背景和經歷的特首,都會盡力管好澳門,在有需要的時候會透過立法修法,將過時滯後的法律條文處理;他認為行政長官岑浩輝是資歷非常豐富的法律工作者,相信在很多法案的草擬推動、立法推動方面,可能會做得更快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