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繼續細則性審議《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法案。主席陳澤武表示,法案建議導遊在執行職務時必須佩帶導遊證,並須置於易於識別其身份的顯眼處,違者罰款1至2萬元。他引述政府解釋,導遊是前線人員,倘導遊的服務不佳,對澳門旅遊城市形象影響很大,故要加重罰則。
會議昨早閉門舉行逾2小時,陳澤武會後向傳媒總結時表示,昨日會議完成討論政府回覆委員會早前提出的問題清單,委員會花較多時間討論旅行社擔保金的運作問題,有議員認為部分條文表述不夠清晰,將要求政府進一步解釋。
他續說,另一討論重點為導遊的條文,法案建議僅獲旅遊局發出導遊證者,方可在澳門特區向顧客及團員提供本法律規定的導遊服務,並建議導遊僅可經旅行社指派而提供導遊服務。但有兩款例外情況,一是提供服務者與接受服務者為親屬關係互相熟悉,前提是無償提供服務;另一種納入例外情況為商業、教育或文化機構,在某一固定地點範圍內,對該等地點的歷史、文化、生態環境方面提供解說服務。政府解釋稱例如因舊區活化,不排除休閒企業安排人員在活化項目內解釋歷史、文化及生態情況,有關服務可以有償或無償,「可以叫旅行社派個導遊嚟,就當然要錢啦;亦可以訓練自己啲夥計去講解」。陳澤武又指,委員會亦關注到學習交流團、會展團、社團所屬的團等不屬旅遊性質,是否納入例外情況,有待政府解釋。
接送員不再發證可選考導遊
有關導遊身份識別的條文,陳澤武指法案建議導遊必須佩帶導遊證並放當眼處,過去罰則為1000至5000元,新法建議調升為1至2萬元。有議員認為法案建議的罰款太高,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解釋說,導遊是前線人員,若導遊的服務不佳,對澳門旅遊城市形象影響很大,故要加重罰則。有議員不接受政府解釋,認為可使用電子證,亦有議員關注若遺失導遊證,當局何時可以補發,會否影響工作等,委員會希望政府進一步說明導遊證的重要性。
另外,他指,法律生效後,旅遊局不再發出任何接送員工作證或將之續期,但可在法律生效之日起1年內,經修畢澳門旅遊大學開辦的導遊課程且成績合格,可向旅遊局申請並獲發導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