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昨一般性通過《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主要建議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涉及特定家事案件的訴訟或非訟事件程序前,必須先向社工局申請家事調解。對於議員集中關注家事調解員資格,以及人手是否足夠應付新法生效後的家事調解案件,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引入調解制度是新嘗試,因此現階段限定由社工擔任,未來會視乎法律實施一段時間後,再考慮需否擴展家事調解員的資格範圍。張永春引介法案表示,家事案件具有親屬倫理及可修復等特性,與一般民事糾紛具有較強對抗性的案件不同,適宜以更和諧的方式解決家事爭議。為此,經研究並聽取司法機關及業界意見後,特區政府制訂《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一、參考現行家事案件訴訟程序中的調解和會議步驟,為特定家事案件引入「訴前調解制度」,力求於訴前化解相關爭議。法案訂明就特定的家事案件,包括訴訟離婚、行使親權、提供扶養以及分配家庭居所的案件,當事人向法院提起相應的訴訟或程序前,必須先向社會工作局申請家事調解,在完成調解程序後如仍有需要訴諸法院,可憑社會工作局發出的調解證明書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聲請。
強制調解但不強制成功
二、基於家事案件本身具有較強的倫理屬性,適宜由社會工作者進行調解,法案建議家事案件調解程序的調解員由社會工作局局長指定在該局社會工作職務範疇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或者持有社會工作者註冊證並具備合適經驗的民間社會工作者擔任。
三、法案訂明家事調解程序的主要環節,包括指定家事調解員及通知制度,調解會議的運行規則,以及結束調解程序的情況。同時,引入若干保障程序公平進行的規定,如調解員的迴避制度等。
四、為促使雙方當事人積極參與調解程序化解爭議,法案建議如出現當事人無合理理由不出席調解會議或拒絕進行調解等情況,在往後的家事案件司法程序中該名不合作的當事人須負擔較另一方更高的訴訟費用。
一般性討論期間,發言的立法議員李靜儀、李良汪、羅彩燕、黃潔貞、林宇滔均集中關注家事調解員的資格和人手問題,他們更質疑為何只有社工能擔任調解員,除社工局人員及社工外,問及其他範疇人員,例如心理輔導、教師、律師等能否擔任調解員?
張永春回應表示,法案訂明特定家事案件範圍,包括訴訟離婚、行使親權,提供扶養以及分配家庭居所,引入訴前調解制度,離婚所需的時間拖長,但由於該法立法精神並非追求快,而是希望透過調解介入,離婚當事雙方都能「諗清諗楚」,重新思考。他強調,調解制度是強制性,但並不強制調解成功,至少希望能化解糾紛,達成一定協議,如兩願離婚等,減低衝突。由於引入調解制度是新嘗試,沒有先例可循,未知實際操作和效益是否如立法預期。調解員有明確的保密、迴避的義務及道德操守,管理嚴格,因此現階段限定由社工擔任,否則對法院或社工局管理上都有相當困難,未來會視乎法律實施一段時間後,再考慮需否擴展家事調解員的資格範圍,他認為現時相關資格的調解員數量足夠應付需求。
120社工處理調解可應付
社工局局長韓衛補充指,本澳30間家庭社區服務中心,當中負責處理家庭危機、社會危機的社工,加上社工局家庭重案組的14名社工,合共約有120人。他指,每年社工局和民間機構處理家庭個案逾 5000宗,近年涉及訴訟離婚等特定家事案件每年約200多宗,若每年增加200宗特定家事案件,雖然會增加工作量,但仍可應付。
經表決,僅立法議員高天賜、謝誓宏投棄權票,其餘29名議員投贊成票,法案獲一般性通過,將交小組會細則性審議。
立法議員黃潔貞、馬耀鋒在聯合表決聲明中表示,經過多年爭取,今次家事案件調解制度能進入立法程序,是政、社合作促成立法的成果,將有助提升調解成效,並為澳門調解制度邁出第一步,所以他們投下贊成票。他們期望透過《家事案件調解制度》的立法,為家庭爭議提供訴訟以外的解決途徑,以和諧和合作方式,理性處理家庭問題;期望立法後可以逐步增加適用範圍及宣傳制度的優勢,以更和諧的方式處理家庭糾紛問題,共同構建真正有利於家庭和諧、破鏡重圓、子女成長和利益的法律制度和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