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2022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提到,今年將重點推動數個社會房屋項目的建設工作;完成分配2017期社屋申請,進行社屋恆常性申請的審查及上樓;繼續豁免符合資格的社屋租戶繳付全年租金。立法議員李良汪引述房屋局資料,截至本月13日,未超出承租人家團每月總收入上限的住戶共有13,021戶、超出收入上限但未超出1倍的住戶有690戶、超出收入上限1倍的住戶有兩戶。他表示,近日先後接獲社屋申請人及承租人反映,受疫情影響,家團成員因任職公司結業或縮減人資規模而被解僱,其後獲發解僱賠償。
然而,有關居民接獲當局通知,解僱賠償金額均需列作收入計算,導致超出社屋法定收入上限,令相關家團成員在被解僱的同時,家團還面臨不獲分配或被「加租」的困境。
他指出:相關人士本身已處於低收入及經濟困難狀況,只是在非其所願的情況下被解僱而獲得賠償,與收入不能視作同一屬性。加上疫情持續影響經濟與就業,其再重返就業市場絕非易事,解僱賠償款項只能用作短期維持生活開支之用。但房屋局以解僱賠償作為收入計算而影響其社屋租賃情況,明顯未有考慮「解僱賠償」與「收入」的分別,無疑將直接加重有關人士的生活負擔,實在有違解僱賠償及社屋申請的法律原意。按照房屋局回覆有關人士的信函指出:根據第17/2019號法律《社會房屋法》及第16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相關規定,《社屋法》並沒有規定將解僱賠償排除作收入計算,亦沒有其他應適用的法例明確規定該等賠償不作收入或收益計算。
李良汪認為,有關回覆有違法律原意,質詢當局作出上述決定時有否充分考量「解僱賠償」與「社屋申請」的相關立法精神,又有否掌握超出收入上限的個案當中,有多少是由於獲得解僱賠償所致。而對於因獲解僱賠償而超出社屋收入上限的情況,促請當局因應其實際困難作出例外性措施。並促請政府因應社會實際情況及就業市場發展,適時檢視相關法律及規定,包括增加豁免機制,避免出現政策漏洞,令有實際困難的人士受到不合理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