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道路交通法》修訂案已上載至立法會網站,修法內容包括禁止行人過馬路時使用手機,違反者可被罰300元。律師趙崇明直言,不管行人過馬路時使用電話是否對交通造成影響都會被罰款這種種「一刀切」做法並不妥當,認為要處罰的應不是單純過馬路打電話,而是行人在過馬路時作出會影響交通秩序或駕駛人安全的行為,若果有關行為本身不會對交通造成影響,就不應被罰。故他認為,更好和精準的做法,應是針對任何過馬路期間作出足以影響交通秩序或在不注意路面情況下過馬路等行為,都一概要處罰才合理。
趙崇明表示,是次《道路交通法》修訂案提出,「行人橫過車行道時,除使用免提功能通話外,禁止使用流動電話、其他電訊工具及影視設備,違者罰款300澳門元」,對比現行《道路交通法》,並沒有相應的規定,是一項新規則。
過馬路睇書嬉戲點解唔罰
他認為,此舉明顯是一種簡單的「一刀切」做法,即不管「三七二十一」,不論過馬路時打電話或看手機是否對交通造成影響,都一概罰款300元,令到通過這項處罰手段背後要達到甚麼目的變得不清晰,「咁睇表(智能手表)罰唔罰?揸(望)住本書(過馬路)為何又唔罰?兩個人在過馬路時嬉戲又如何?」他反問,若行人在顯示綠色通行的交通燈號過馬路時使用手機,會對交通帶來甚麼影響,「綠燈過馬路用電話影響咗啲乜嘢,為咩要罰佢先?」
趙崇明直言,有關條文似乎訂定得不夠精準和不夠完善,認為並沒有周詳仔細考慮實際情況便「一刀切」,可能會出現罰了不該罰的,或不該罰的反而被罰的情況。他認為,要立例處罰的行為應該是那些在過馬路時足以影響交通秩序或駕駛人安全的行為,若果有關行為本身不對交通應有的秩序或安全狀態造成影響,就不應該被罰。我們不能假定但凡行人過馬路用電話就必然會影響交通,還要結合當時路面實際情況,例如行人在過馬路時只顧與其他人聊天而不留意交通狀況,其實與在不注意路面情況下使用手機是沒有區別的,因為都會影響交通。
可參考其他地方完善行文
他指出:參考其他地區的法例,可以發現不少地區都已經或開始針對行人過馬路時的不同情況進行立法規範及訂定相應罰則,但並非僅僅針對過馬路用電話或使用類似設備這種情況,例如:有地區規定過馬路時如有嬉戲、玩耍、坐臥、停留、瀏覽電子設備或者從事其他影響交通安全等行為都會被罰,才比較合理。他建議是次修法時,更好的做法,應規定行人過馬路時,作出任何影響交通安全,或在沒有注意交通路面情況下過馬路並足以阻礙交通的行為,都應被處罰才算合理。
至於駕駛者在駕駛期間禁止使用流動電話,法案建議由現行罰款600元提升至900元,並新加入如屬提供行車輔助的例外不罰情況。
趙崇明認為,法案中有關駕駛者的多項行政違法行為,罰款由600元調升至900元,其實沒有太大的分別和作用,這種通過調升罰款來增加阻嚇力的構想相信會毫無效果,「都係差個300蚊,重未計三分一減免」。他同時認為當局建議加入「僅提供行車輔助者除外」的但書,相信意指導航、汽車狀況監測等方面的手機程式。他表示,從執法成效角度看,加入有關但書後反而會令整條禁止規則變得毫無意義,或會出現執法人員對使用手機的駕駛者進行執法時,都會發現駕駛者正在開啟導航軟件的情況,試問這又如何達到想要達到的執法效果?
增時間成本較罰款具效力
他指出:參考台灣方面的法律,是針對駕駛者在駕駛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作為處罰對象,他認為這主要是針對駕駛期間令駕駛者分心的行為來處罰。他同樣認為在法案中所建議的規定過於簡單,不夠完善,同樣會出現該罰的沒有罰,不該罰的卻被處罰的情況。況且,這規定明顯會令到所有送貨、外賣司機,甚至以手機接客的的士司機,都有可能違反有關規則而被罰,甚至會有可能令很多人失業,以及影響行業發展。趙崇明認為,政府應因應社會生活環境的發展和改變,想辦法令有關行為符合一定前提下成為合法,例如:當手機放置和固定在支架上並在車輛非行進間使用就不違法的規定,因為這並沒有令駕駛員分心駕駛,反之,如駕駛者在車輛行進期間作出任何能令駕駛者分心的行為,就應該處罰。他期望社會進一步討論如何使法案內容更完善和適當。趙崇明最後指出:這類交通違法行為,大多數都是心存僥倖,「知法犯法」,單靠金錢處罰未必有明顯阻嚇效果,因為所訂定的處罰金額不會太高;反觀如令違法者需要負上「時間成本」,如參加交通安全宣導課程等,令他們「嘥時間」的成本,相信遠遠大於數百元的罰款。故他建議將來當局可循這方向著手訂定較有效果的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