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列公資法問題清單待官員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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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首次討論《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李靜儀在會後總結時表示,法案涉及的條文雖然不多,但委員關注的問題較多,例如公共資本企業的重大營運事項涉及的制度、如何強化管理,以及主管部門由誰擔任等問題,之後委員會會列出問題清單,下次會議邀請政府代表列席解答。

  李靜儀表示,法案首先要定義及適用範圍,由於目前公共資本公司有多種類型,例如公共資本企業包括屬於特區政府的全資企業、政府出資50%的公司,以及政府持股量較少的企業等,委員關注相關法律制度執行時的操作,因某原則上這些企業受益都需要符合公共利益,未來應如何平衡這方面?另外,一些公共資本企業由政府全資擁有,但其目的不是用來盈利,未來又如何落實執行和怎樣銜接《商法典》?

  做好制度建設監管 理清專責主管部門

  法案建議賦予公共資產監督範疇的部門對公共資本企業履行出資人的職責,規定轉讓在公共資本企業中持有的出資及相關權益,須取得合理對價,當中出資人日後職責權限和工作方向有待說明;至於運營津貼方面,行政長官聽取有關主管部門意見,可以向這些公共資本企業提供相關津貼,而提供相關津貼又有何準則定義?她又指,法案涉及的條文不多,有30多條,但委員會關注的問題比較多,包括法案提及的公共資本企業的重大營運事項涉及的制度、如何強化管理,以及主管部門由誰擔任,需政府代表清晰交代。

  李靜儀建議通過制訂法律可做好制度建設和監管,同時健全企業內部運作的治理架構,完善企業的內部迴避制度、廉潔制度、員工薪酬福利制度及風險防範制度等。同時,法案建議設立1個專責的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執行法律規定,但政府在法案中沒有清晰列明,將來這個主管部門由誰擔任,有待進一步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