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審計署昨公布《視障人士的無障礙步行設施》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審計兩個相關跨部門小組的工作成效,發現小組在規劃、執行、匯報等工作上均未如理想。當中更有部門只開展了工作,即使尚未完成仍視方案為達標,甚至向行政長官提交的兩份《康復服務十年規劃》年度評檢報告反映完成率均為100%,卻出現增建的設施欠缺觸覺引路帶接駁,觸覺引路帶建設欠缺連貫等問題。審計署炮轟相關小組花了時間、耗了資源建設視障人士無障礙步行設施,卻未能真正幫助視障人士出行,個別區域的相關設施因規劃不完善,更有可能對使用者構成危險。
審計署在審計報告中表示,殘疾人士事務體現於特區政府對弱勢社群的核心關顧政策,向來受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特區政府於2013年設立康復服務十年規劃跨部門研究小組,在2016年制訂《2016至2025年康復服務十年規劃》,又設立康復服務十年規劃跨部門策導小組,致力推行相關規劃及措施。是次審計主要涉及研究小組由2013年12月成立至制訂《康復服務十年規劃》,由策導小組落實執行相關規劃截至2023年6月期間,與視障人士無障礙步行設施相關方案的工作。
無文件說明每方案由哪部門協調分工
審計報告指出:在《2016至2025年康復服務十年規劃》制訂過程中,「研究小組」並未以整體項目成果為導向,也未能有效協調小組內不同部門的工作。涉及視障人士無障礙步行設施的34個短、中及長期階段方案只是概括性描述,沒有正式文件逐一說明每一方案由哪些部門協調分工及具體工作內容,難以從文字描述直接清晰確定軟硬件建設項目的數量。此外,《康復服務十年規劃》的方案內容存在完成時間不明確、具體需要執行的工作不明確、具體需完成的工作量不明確等3方面的問題。
規劃的不明確導致「策導小組」難以通過《康復服務十年規劃》對部門的工作進度進行監管及評估達標。即使部門按照既定規劃來執行工作,其產出亦難以讓視障人士有效出行,具體問題包括︰《康復服務十年規劃》所建設的設施欠缺觸覺引路帶接駁、主要公共場所欠缺觸覺引路帶接駁、觸覺引路帶建設欠缺連貫。
審計署又關注到「策導小組」在2019及2020年的年度評檢報告以「已執行及完成」來反映工作匯報表上的已開展方案數量,發現無論方案完成與否,只要已經開展,便會匯報為「已執行及完成」。此外,「策導小組」對各部門的方案是否達標及相關的工作情況,均交由部門自行判斷並填報。由於有部分部門只要開展了工作便視方案為達標,即使尚未完成,只要部門填報為已達標,策導小組均會接納。
策導小組無核實方案是否按規劃完成
對部門執行工作的把關方面,有部門負責的一個中期階段方案中涉及開展以視障服務機構為起點到附近6類設施(公園、休憩區、活動中心、公共機構、醫院、圖書館)設置觸覺引路帶的工作,但該部門於中期階段卻匯報偏離視障服務機構地點的工作。策導小組表示該部門曾指出方案的工作於《康復服務十年規劃》制訂前已經完成,最終策導小組接納解釋,沒有核實方案是否完全按規劃完成。審計署實地觀察後,發現可以從視障服務機構沿觸覺引路帶前往的設施只有3類。
基於規劃方面的缺陷所構成的影響,加上在監督及匯報上未能有效把關,即使分別於短期階段完結當年(2017年)及中期階段完結當年(2020年),向行政長官提交的兩份年度評檢報告的資訊反映完成率均為100%,卻並不表示已妥善完成《康復服務十年規劃》方案所有應具備的設施。
審計報告指出:相關工作經過多年,投入不少資源及時間,結果所建設出來的設施,視障人士在使用時依然面對不少困難,主要在以下3個方面:
跨部門小組訂協調機制仍難步伐一致
一、《康復服務十年規劃》增建的設施欠缺觸覺引路帶接駁部分。《康復服務十年規劃》增建的設施欠缺觸覺引路帶接駁,例如新的整套行人天橋或為舊有行人天橋增建升降機等等,設施自身已能做到視障人士無障礙通行,但當到達地面,視障人士便欠缺觸覺引路帶繼續引路。審計署就此曾向視障人士了解,視障人士表示在此情況下出行會相對危險;二、主要公共場所欠缺觸覺引路帶接駁。視障人士需要出入的部分公共場所,例如:醫院、活動中心及圖書館等等,並無觸覺引路帶接駁;三、觸覺引路帶建設欠缺連貫。包括片區之間、街區之間、街區之內,均存在欠缺觸覺引路帶接駁的情況。
審計署最後指出:澳門實為彈丸之地,視障人士無障礙設施是政府承諾多年的基本配置,工作目標亦非常清晰,但這個簡單的項目卻反映出一連串籌劃與執行的問題。作為一個分工合作的計劃,只要各部門明確自身責任,認真溝通協調,理應可以妥善完成建設。今次審計卻顯示即使已經設立跨部門小組,訂立協調機制,但各部門依然無法步伐一致地開展工作,也未能釐清由哪個部門主導,在這樣的情況下,互相配合也就無從談起,相關小組花了時間、耗了資源,但成果未如預期,存在較大的改善空間。
審計署提出以下建議:制訂規劃需從市民的實際需求以及最終交付予市民的實際成果出發,避免單從部門自身操作便利的角度考慮;所制訂規劃內容需盡量明確,而當欠缺條件明確細節時,必須及早補充待定的細節;在落實規劃的階段,必須監督實際進度並作出所需的矯正,且當發現規劃存在實質不足時,應及時作出所需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