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近日,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對外發布《澳門機動車入出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
根據《管理辦法》,澳門機動車申請進入橫琴後,可同時申請進入廣東省內其他行政區域,自駛離合作區之日起,可在廣東省內其他行政區域連續停留不超過30天,每年累計連續停留不得超過180天,停留期限不得超出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有效期。
可同時辦島內及出島行駛手續
據了解,《管理辦法》適用於澳門居民和澳門機關、企業,申請9座(含)以下澳門非營運小型載客汽車。其中,經合作區「一線」口岸進入合作區並在合作區行駛的相關車輛,為島內行駛澳門機動車;符合《關於澳門機動車車輛入出橫琴的協定》,申請經合作區「二線」通道進入廣東省內其他行政區域行駛的相關車輛,為出島行駛澳門機動車。
行駛範圍方面,島內/出島行駛澳門機動車應當在橫琴口岸入出,並依法向海關、邊檢部門申報,接受檢查。島內行駛澳門機動車行駛範圍限於合作區,島內行駛澳門機動車需要出島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申請辦理出島行駛澳門機動車手續。
每輛車可申請兩個備案駕駛人
據悉,《管理辦法》提到的申請辦理島內行駛澳門機動車資格的澳門機動車所有人,應當符合在合作區註冊企業,或在合作區購房、工作等條件。與現行申請條件相比,並未發生改變。每輛島內/出島行駛澳門機動車最多可以申請兩個備案駕駛人。備案駕駛人須持有往返內地與澳門的有效出入境證件及簽證(注),機動車經橫琴口岸通關時,必須由備案駕駛人駕駛,並持有衛生檢疫機關或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證明(港澳籍駕駛人除外)。值得注意的是,備案駕駛人備案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或者車輛所有人發生改變的,應當重新辦理申請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