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合區可試行琴澳程序遏置業糾紛

倡賦港澳台人土冷靜條款 核實物業銷售訊息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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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近年不少澳門居民在內地「一圓上樓夢」,惟陸續有人遇上置業糾紛,不論向澳門特區消委會或內地政府部門申訴,均求助無門。對於本澳法律能否解決內地置業問題,澳門經濟民生聯盟理事長何金明大律師指出:即使購買者為本澳居民,本澳法律暫不可能延至特區以外作任何規管,因此在內地遇上置業糾紛,理應由內地法律規範。他建議兩地部門可構建房產資料庫供社會大眾參閱,以至向港澳台人士賦予冷靜條款,並在橫琴深度合作區引用兩地較為可取的樓宇買賣程序,解決由發展商所導致的樓宇買賣糾紛。

  何金明表示,現行澳門法例僅限於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內事務,即使購買者為澳門居民,而涉外私法系統可能應用在內地事宜,但對於特區以外的房產處理,都應遵循當地法律,由當地法例管理。他指出:本澳居民在內地出現置業糾紛,多涉及3類事宜:一是資金鏈斷裂而引致的「爛尾樓」;二是因應當地政府政策的規定,無法成功收樓和做契;三是房地產發展商因應實際情況,與當地房地產經紀出現營銷不一致情況。

  置業須查核五證 籲建房產資料庫

  其次,他亦關注房產與城市規劃政策的訊息是否透明,例如近年有居民為購置單位辦理房產證時,經由當地政府工程人員檢定才發現有關內部單位的房間、洗手間、廚房出現用途及單位建造規劃不一致,發展商遂未能成功獲批房產證,居民亦自然無法辦理樓契。何金明認為,不排除發展商事後為獲批房產證而遵循合法途徑,但上述情況會否與購買者當初的意願不一致,港澳居民在購買樓宇時,對於發展商所提供的訊息之真實性,是否有方法查核和印證?

  他建議特區政府和相關內地房產部門可構建資料庫供社會大眾參閱,由內地相關部門規範房產資訊發布至資料庫內,供購買者自由查證樓宇狀況,讓本澳居民在內地置業時能作出適當評估。

  何金明指出:無論港澳居民是透過發展商或地產中介購買物業,不少市民會「一窩蜂」購買,未能充足預先評估所購置的物業會否涉及法律爭議,以及真正了解「五證」的保障內容;事實上都反映相關訊息傳遞、發放、核實有待提高。他建議有關部門可為港澳台人士賦予「冷靜條款」,讓購買者在冷靜期內必須詳細閱覽條文,以核實物業是否與發展商、地產中介發放的訊息一致,否則,若一些事件僅因港澳台人士對內地房策不了解而引致購房的決定出現「事與願違」,則可能需承擔相應後果。他又強調,單純針對內地的置業糾紛,本澳法律難以涉獵相關領域,而橫琴深合區由於實行共商、共建、共管、共享的新體制,本澳法律常規性的規定和程序是否適用當地房產購置,當局都可持開放態度。

  仲裁需雙方意願 願承受置業減值

  他續稱,本澳樓宇買賣糾紛甚少源自第一身的發展商,惟港澳居民在內地出現置業糾紛,則多為發展商在開發樓盤以至最終做契的過程中產生爭議,他認為在兩地部門人員共同努力下,應將橫琴深合區作為先行先試房產銷售據點,引用兩地較為可取的樓宇買賣程序登錄手續,相信有助解決由發展商所產生的樓宇買賣糾紛。

  何金明又解釋稱,仲裁糾紛調解機制雖可適用不同領域,但先決條件是雙方同意交由仲裁調解,倘若一方不同意,都需由法院判決;與此同時,仲裁與調解並不能預防現有樓宇糾紛,極其量是採取快捷、便宜及直接的有效方法,但仲裁及調解亦意味著購買者要承受一定損失或減值,包括在退一步的空間才能達至共同合意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