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澳區全國政協委員賀定一就制訂出台《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法》作提案,建議深合區建設應法制先行,借鑑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立法經驗等。
賀定一表示,當前,深合區正逐步邁向區域融合發展攻堅時期,一些涉及澳門與內地制度障礙的範疇,亟需相關法律出台,使各項改革及建設工作於法有據、有法可依,為深合區的高品質發展保駕護航。
她建議:
一、深合區建設應法制先行。「總體方案」提出:「充分發揮『一國兩制』制度優勢,在遵循《憲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前提下,逐步構建民商事規則銜接澳門、接軌國際的制度體系」,這是其他區域所沒有的優惠政策。要充分釋放這一政策利好,構建高水準的商事制度體系,必然涉及一些現行的民商事法律法規的修改或調整適用,以及汲納澳門和國際通行的制度規則。
二、深合區自行立法的障礙。根據《立法法》規定,經濟特區的立法變通權要遵守《立法法》對專屬立法權所做的保留,對稅收、財政、海關、金融和外貿等基本經濟制度,不能做突破性規定;地方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訂的地方性法規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亦難以支撐深合區逼切需要的政策/法規突破。
賦更大立法權夯實法治根基
三、借鑑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立法經驗。回顧「海南自由貿易港」的設立和發展歷程,有許多與「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相似的情況,在立法上有很多值得橫琴深合區借鑑之處。2018年後中共中央、國務院先後印發《關於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和《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各部委關於海南自貿港建設的政策密集出台。相較於法律,政策的權威性不夠高,市場投資者對權益保障力度仍存有疑慮。但海南自貿港建設很多改革舉措都涉及行業管理法規,這些規範性檔沒有給海南特殊的法律地位,往往需要海南和各部委不斷溝通,在達成共識後,還需要通過一定程式去修法修規,過程較長。
2019年3月《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被全國人大常委會列入年度立法計劃;2020年6月1日《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發布;2021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制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並頒布實施,將總體方案中有關自貿港建設的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確定了自貿港法律體系的「四樑八柱」,為自貿港建設提供「基本法」和「框架法」,在保證國家法制統一的前提下賦予海南新的更大立法權限。該法賦予海南省更大的改革自主權,明確了國家建立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領導機制和與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相適應的行政管理體制,為海南自貿港高品質發展、實現更高水準開放夯實法治根基。
深合區先行先試有法治保障
自《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公布到《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出台僅用了1年3個月,立法速度之快,立法工作之扎實,創造了紀錄。在起草和審議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深入調研,廣泛聽取意見,特別是兩次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保障立法的高效、高質。
四、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盡快制訂出台《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法》。結合深合區的實際情況,參照海南自貿港的經驗,較為可取的方式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訂出台《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法(條例)》,為其他法律法規的制訂、修改、調整提供法律依據,保障深合區先行先試的舉措有法可依。
目前,澳門特區政府積極配合廣東省人大推進《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法(條例)》起草和論證工作,希望中央對深合區立法給予大力支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加快立法,盡快出台《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法》,為加快深合區建設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