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就交通事務局推動公共停車場安裝無感支付系統有傾向某一公司之嫌,社會質疑有違自由市場競爭;以及交通局出現以書面諮詢標方式將停車場管理及保養服務以短期合同判給,立法議員林宇滔向政府提書面質詢,促請交代公共停車場的經營招標及公平選用無感支付服務。
林宇滔在質詢中指,近日交通事務局大力推動公共停車場安裝無感支付系統,但奇怪的是,今年9月份連續3篇關於停車場無感支付的新聞稿,均僅特別提及「Mpark無感支付」,例如最新一篇新聞稿指出「交通事務局正有序推進轄下公共停車場安裝MPark無感支付,於9月份,新增18個公共停車場完成安裝。連同新啟用的公共停車場,截至9月28日,局方轄下公共停車場增加至63個,43個已完成Mpark無感支付安裝。」但事實上,根據當局在今年6月發布的消息,交通局豁下具有無感支付的停車場已有55個,明顯最新公布所謂「新增」MPark無感支付的停車場,有部分原本已具備其他無感支付服務。再者,當局9月12日的新聞稿更特別強調公共停車場安裝Mpark無感支付進度方面,「25個公共停車場已至少具備Mpark無感支付功能,預計至2024年10月1日前會增加至38個,其餘的則爭取在2024年12月1日前完成。」令人質疑當局的最終目標是全澳公共停車場都必須具備某一公司的無感支付服務!
他說,根據交通局的公共停車場收費資訊,截至10月9日,本澳66個公共停車場(未計港珠澳東停車場)之中,已有59個停車場設有無感支付(MPark50個、豐付寶40個、易泊車12個、ETC4個、萬達通6個),當中支援兩種系統的停車場有39個,支援3種的有7個,未設置無感支付系統的停車場僅剩7個。
傾向某一公司服務會否違公平原則
近日有停車場管理公司反映,交通局在增加停車場無感支付系統時指定用某公司的系統,認為有關做法會破壞市場正常競爭的環境。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規定,配備為良好經營公共泊車服務所需的人力、技術及財政資源為承批實體的權利及義務,但當局已接近3年未有按照法律,為公共停車場的管理及經營進行公開招標,取而代之的是不斷以書面諮詢標的方式將停車場的管理及保養服務以短期合同判給。必須強調,「管理服務合同」的承批公司只負責提供服務,對於停車場經營方式的決定權仍在政府手上。林宇滔強調,廉政公署曾於2016年的《關於交通事務局公共停車場管理服務判給的調查報告》指出,「交通事務局在公共停車場管理服務的外判過程中,經常以『短期管理服務合同』取代法定的『經營合同』,將管理服務『斬件』,使判給金額低於澳門幣75萬元且合同執行期少於6個月,以規避須公開招標及簽署公證合同的法律規定。」廉署亦提及,按(當時)《公共泊車服務規章》規定,行政當局應透過公開競投,把公共停車場的經營管理服務以「經營合同」的模式判予私人實體,獲判管理公司應按「自負盈虧」的原則承擔營運停車場的所有成本,包括購置設備的費用,而停車場的泊車收入在扣除給予行政當局的「回報金」後歸管理公司所有。當時交通局亦承認有關問題,並檢討和修訂對公共停車場經營管理判給服務招標方案,以及就相關判給服務作長期公開招標。事實上,若公共停車場採用短期服務合同,純粹為服務託管形式,不但對設施更新、保養維修並沒有直接責任,不利於公共停車場有效運作及提高質素服務,更會衍生很多問題,導致公共停車場管理不善。
為此,立法議員林宇滔向當局提出以下質詢:
一、根據最近交通局發出的新聞稿,多次強調「推進轄下公共停車場安裝MPark無感支付」,更把目標定在2024年12月1日前完成所有安裝,例如當局表示9月份新增了18個公共停車場完成安裝MPark無感支付,但實際上今年6月交通局豁下具有無感支付的停車場已有55個,明顯最新公布所謂「新增」MPark無感支付的停車場,有部分原已具備其他無感支付系統,在現時本澳有5間公司提供無感支付服務的情況下,當局為何不制訂公平統一標準,公平協助任何有興趣提供無感支付的公司在公共停車場提供服務,反而不依法、不避嫌地刻意公開強調推動某一公司的無感服務?有關做法是否有違政府行政程序的公平原則?
停車場經營何時依法依時公開招標
二、2016年廉政公署揭發公共停車場嚴重貪腐及管理問題後,政府陸續將公共停車場以5到6個綑綁式進行管理及經營公開招標,從此公共停車場在管理及軟硬件上得到明顯的改善和更新。然而,根據交通局公開的採購資訊,最近的停車場管理及經營公開招標為2021年12月9日發出的「關於南灣(栢湖)停車場、李加祿街停車場、污水處理站停車場及蓮花路重型汽車停車場之管理及經營的公開招標」,即是當局已接近3年未就停車場的長期經營進行公開招標,相反多次為停車場的短期管理服務進行諮詢招標(包括港珠澳大橋澳門口岸、聯生圓形地及青茂口岸等停車場),對於廉署曾批評有關做法並不恰當的情況下,當局有何原因又再「故技重施」以「短期管理服務合同」取代法定的「經營合同」?現時已有不少6年期的停車場經營合同陸續到期,當局何時才會依法依時為停車場經營進行公開招標?
三、根據《公共泊車服務制度》規定,承批實體有權利及義務為良好經營公共泊車服務配備所需的人力、技術及財政資源,即經營公司有權因應經營需要、公司提供的服務和優惠等因素選用支付系統公司,再者,根據該法案立法時意見書陳述,不同無感支付系統之間的優先順序由營運實體按其經營上的考慮而決定,但現在卻因為交通局遲遲未依法進行「經營合同」公開招標,以及部門在不公開透明的情況下,利用行政決定權力選用特定服務,干預自由市場的競爭,有關部門的上級以及特區政府會否對有關情況作出調查及監督,甚至對有關部門依法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