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宇滔促落實跨部門協調依法保育古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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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城市規劃委員會日前討論氹北鄰近菜園路地段的私人工程規劃條件圖,該地段旁邊有10棵樹齡已逾百年、並已被列入《古樹名木保護名錄》(下簡稱《名錄》)的假菩提樹,10棵古樹位置雖非屬今次條件圖涉及的地段,卻正正位處氹北規劃中未來的主幹道之上,雖然市政署代表在會上已明確反對遷移古樹,但土地工務運輸局領導及主管在會上強調該主幹道很重要,屬區內大動脈,暫未有其他可替代道路,又認為遷樹是可以做到的,令社會十分擔憂10棵古樹未來可能「無得留低」。立法議員林宇滔指出:按照《文化遺產保護法》(下簡稱《文遺法》規定禁止移植或移除《古樹名木保護名錄》所載的任何樹木,並促當局制訂專門法律進一步保護古樹。

  就上述古樹問題,林宇滔指出:《文遺法》第一百零六條第六款明確規定:「禁止移植或移除《古樹名木保護名錄》所載的任何樹木」,條文雖有但書:「但屬重大的公共利益或具職權維護樹木的公共部門宣告為預防危害公眾安全而採取相應措施的情況除外。」意即除非屬「重大公眾利益」或古樹因病死倒塌情況下,古樹是不得被移植或移除。

  《文遺法》的執行是由文化局負責,而該法也訂明古樹名木是由「具職權維護樹木的公共部門」負責,故上述條文所指「重大公眾利益」,應是由文化局聽取市政署的意見後作出的約束性意見決定,絕非工務局說了算。

  再者,現有氹北規劃擬在10棵古樹所處的位置上興建新道路,但《文遺法》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任何性質的城市規劃,均應遵守本法律在保護文化遺產方面的規定。」意味著城市規劃不應與《文遺法》規定相抵觸。在今次事件中,工務局在事前未徵得文化局和市政署意見下,單方面認為遷樹可行,做法明顯有違《文遺法》的規定。而且,第5/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確保規劃相容的義務」也明確規定,工務局在制訂城市規劃時,尤須識別和考慮包括文化局、市政署在內等部門主導的規劃及草案。

  簡單而言,《文遺法》已明確保護已列入《名錄》的616棵古樹,除非是屬市政署及文化局認同的重大公共利益,否則任何《名錄》中的樹本不得移植及移除,相反,工務局的規劃按《城規法》應該主動兼容《文遺法》及市署等部門的規劃及意見。

  促文化局確保古樹原地保育

  特區政府早前公布《澳門特別行政區城市總體規劃(2020-2040)》,現正就各個分區制訂分區詳細規劃,汲取今次教訓,工務局應主動與文化局及市政署及早排查和釐清現有《名錄》的616棵古樹,以及快將納入《名錄》的古樹資料,確保古樹保育不會與各個分區詳細規則出現不兼容的情況。

  為此,他提出以下質詢:

  一、工務局因10棵古樹位處氹北規劃主幹道位置,在市政署反對下,仍要求移植10棵古樹,做法明顯違反《文遺法》第一百零六條第六款的規定,文化局會否依法明確表態及要求工務部門採取措施,修改道路規劃,確保該10棵古樹原地保育,不會因此被遷移?

  二、《文遺法》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任何性質的城市規劃,均應遵守本法律在保護文化遺產方面的規定」,《城市規劃法施行細則》第三條也明確「確保規劃相容的義務」,汲取今次事件的教訓,特區政府有何舉措提升官員的法治意識及法律水平,以及有效落實跨部門依法協作,確保未來《城規法》執行時,尤其是制訂所有分區詳細規劃時,能夠原地保育本澳所有古樹?

  三、現行《文遺法》對於保護古樹名木的條文僅屬過渡規定,當局有否計劃就古樹名木的保護制訂專門法規,明確賦權市政署對古樹名木保育的權責,訂立更明晰的鼓勵措施和罰則,更系統地好保障本澳現有及將納入《名錄》的古樹名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