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法律草案,內容主要包括優化人員調動制度、完善轉職規定、優化臨時定期委任制度。民众建澳聯盟理事長、立法議員李良汪認為,優化現有制度值得支持,惟制度的可操作性仍有待關注。他更指出:須進一步清晰部門領導在日常行政尤其人事管理的權限,有助完善官員權責,同時應修訂《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及相關補充規定,清晰訂立領導及主管人員專有紀律制度的方向。
通過培訓轉職制度有突破
李良汪指出:現行公務人員調動制度主要規範於《人員通則》及《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前者包括調任、派駐、徵用,適用於確定委任或定期委任的公務員;後者為調職,適用於行政任用合同制度的服務人員。他表示,優化現有制度值得支持,但過去的4種「調動」方式,原則上均須得到3方同意,包括相關人員願意、舊部門放人、新部門收人;實務操作上,3方持份者往往因自身利益考量,導致難以成事。李良汪稱,「如果一個制度要識人才可成功申請,就唔係好嘅制度;點改都好,要落到地先得,將會關注制度嘅可操作性。」
法案亦明確公共部門可安排公務人員「轉職」,例如在通過倘有的入職實習或培訓後,可於一般職程與特別職程之間進行。他表示,過去公務人員要轉職,一般情況下只能透過開考,未來可透過倘有的入職實習或培訓就可轉職,是制度的一個突破。
「但大多特別職程均須經過入職培訓,當中部分由於涉及培訓成本,往往每次開考都會招聘較多的職缺,例如保安部隊、司法文員等,將來倘有相關需要時,將如何有條件地做轉職?由於依家重未睇到法案文本,未知具體操作係點,但相信有唔少技術問題需要討論。」
另外,李良汪指出:現時臨時定期委任主要用於在國際機構或公共資本企業等任職的公務人員,隨著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發展,據悉現時已有30多名公務人員以公幹方式在深合區工作。然而,正如官員表示,有關做法不是正常做法,因此,他認同優化臨時定期委任制度,以配合實際所需。
他補充指,除上述3項主要內容,法案還包括明確部門領導在人事管理的職權,以減少不必要授權,提升行政效率。他認為,除了效率,進一步清晰部門領導在日常行政尤其人事管理的權限,有助完善官員權責,為日後問責制度建立基礎條件,但單靠《人員通則》的修訂,顯然難以完善官員問責制度,故他建議特區政府修訂《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及相關補充規定,清晰訂立領導及主管人員專有紀律制度的方向,以實現施政承諾,提升管治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