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繼續細則性審議修改《道路交通法》法案,主席李靜儀表示,法案最新文本建議區分逃避刑事責任和逃避民事責任罪,以分開處理涉及醉駕或超速等刑事情節,以及輕微擦撞等的逃避責任,逃避刑事責任屬公罪,逃避民事責任屬半公罪。她引述政府解釋有關調整是聽取社會和司法機關的意見,保障事故雙方可透過賠償和解處理,亦合理運用司法資源。
會議昨日下午閉門舉行近3小時,運輸工務司司長譚偉文、交通事務局局長林衍新等政府代表列席。李靜儀會後向傳媒總結時表示,繼前日會議集中討論「記分制」後,委員會昨日探討法案中的刑事制度政策,新文本明確遺棄受害人,即交通事故致他人受傷或陷入獨立不能自救狀況後逃逸。委員會希望進一步明確犯罪要件,即區分純粹受傷後逃逸,還是未對受害人施救或協助,若觸犯此罪,法院建議處3年徒刑或科處罰金。她指政府與立法會在技術層面需就該刑幅與現行《刑法典》類似罪狀刑幅的一致性進行討論。
去年九成逃避罪責個案涉民事
逃避責任罪方面,李靜儀表示,原法律對逃避責任情況未有細分,均以公罪論處,但部分議員反映,實踐中存在當事人非刻意逃避責任的情況,如駕駛時不小心刮碰其他車輛或財物後不知情離開,最終按公罪處理。她引述警方介紹,2024年逃避罪責個案中九成以上僅涉及民事責任,多為輕微刮損,不涉及人身傷害及刑事責任。因此,政府經聽取社會及司法機關意見,在新文本建議分為逃避刑事責任和逃避民事責任兩種情況。
逃避刑事責任方面,李靜儀舉例如醉酒駕駛、超速等導致交通事故後,為逃避刑事責任故意逃逸,仍以公罪處理,處兩年徒刑或科處240日罰金,刑罰與最初文本相同;逃避民事責任方面,在未造成他人傷害及沒有其他刑事責任情況下,駕駛時不小心損壞他人財物或車輛後逃逸,處以1年徒刑或120日罰金,且非經告訴不得開展刑事程式,即半公罪。她指有關規定既考慮到保障受害人權益,也給予雙方和解空間,合理運用司法資源,多位議員認同此取向,但法律條文需待政府和立法會法律顧問進一步完善。
另外,李靜儀提到,昨日亦討論醉酒駕駛、受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影響下駕駛的條文。新文本與最初文本相比修改不大,但對比現行法律刑罰有加重,現行法律為1年徒刑和禁止駕駛1至3年,法案建議為2年徒刑或科最高240日罰金,禁止駕駛1至4年。同時,對於部分相關罪狀提升罰金及徒刑監禁情況,政府表示是聽取社會意見,加強打擊影響交通安全行為。
李靜儀續介紹指,有關輕微違反方面,無牌駕駛科處罰金,累犯涉及徒刑;此外,受酒精影響下駕駛與現行法律分類相同,新文本建議調升罰金,如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0.5至0.8克,初犯罰金從現行2000至1萬元,調升為4000至3萬元。
非重型車輕微超速不禁止駕駛
新文本對超速駕駛條文調整較多,區分輕型非重型車和重型車。非重型車輛超速不超過每小時30公里(輕微超速),科處罰金1500至6000元;超速30至50公里,罰金6000至1.2萬元;超速超過50公里,罰金1.2萬至2.4萬元。相比現行法律,各等級罰金上下限均提高。輕微超速沒有禁止駕駛情況,超速30公里以上的嚴重重超速會有禁止駕駛處罰,由法院決定,累犯罰金加重。
重型車輛同樣分3個級別,超速20公里以下(輕微超速),罰金1500至6000元;超速20至40公里,罰金6000至1.2萬元;超速超過40公里,罰金1.2萬至2.4萬元,處罰情況與非重型車輛類似。
李靜儀指,個別議員對刑幅或罰金幅度提出意見,希望政府進一步考慮罰金幅度的合理性以及不同級別之間的銜接是否合適,部分議員認為某些罰金調升可能過高,下次會議將繼續討論輕微違法剩餘條文及累犯制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