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昨日舉行全體口頭質詢大會。議員黃潔貞促當局加快解決樓宇滲漏水問題。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回應表示,綜合分析樓宇滲漏水問題的焦點,主要集中在「檢測難」、「入屋難」、「維修難」、「追討難」等幾個方面,特區政府將向立法會提交《處理樓宇滲漏水法律制度》法案,希望透過創設新的、具針對性的法律機制,嘗試解決樓宇滲漏水相關問題。法務局已擬定法案的初稿,下月將聽取專業團體和社會人士的意見和建議,會按計劃在今年第四季提交立法會審議。
黃潔貞表示,雖然政府現時有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協助居民處理相關問題,但據過往本人協助處理的經驗所見,有關行政程序較為緩慢,申請政府滲漏水檢測需時;發現問題後亦可能因「入屋難」,相關業主不配合,令檢測無法完成;而即使完成檢測工作,後續的維修與追討工作亦存在重重困難,令受影響居民感到十分困擾及無助。
對此,她提出質詢,《處理樓宇滲漏水法律制度》在今年立法提案項目當中,現階段法律的修訂進度如何;問當局會否以公共衛生角度作考量,在新法生效前提高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的行政程序與檢測工作的效率,以及為較嚴重且有急切維修需要的居民提供相應的協助;以及當局會否研究為特定條件的居民提供相應的檢測資助,加快居民及早找出滲漏水源頭。
處理中心共完成2.38萬宗求助個案
張永春回應稱,自2009年2月1日至今年8月12日,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收到且完成跟進的求助個案有23,832宗,其中經協調及雙方溝通後獲解決的共21,002宗,佔總數的88.13%。現時滲漏水單位檢測等侯時間長,法案建議住戶可委託其他合資格的檢測機構或專業人士進行檢測,有關報告可作必要仲裁或司法訴訟之用。設立必要仲裁制度來解決「入屋難」,如檢測機構的檢測報告顯示有跡象懷疑某單位引起滲漏水,則該單位的住戶有義務配合進行專業檢測,如拒絕合作,受影響住戶即可提起必要仲裁,仲裁庭可發出入屋檢測的許可命令,以便進行相關的檢測。
他又指,滲漏水的必要仲裁裁決具有等同初級法院判決的執行效力,當事人可透過法院強制執行仲裁裁決,尤其是要求敗訴方在期限內進行滲漏水的維修工程,及作出相應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