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特區政府為善用公共資源及加快社會房屋分配,將被退回及未出售的411個經濟房屋單位,按現行《經濟房屋法》規定轉換為社會房屋用途。據房屋局統計顯示,正在輪候社會房屋的家團共2397個,其中,一人家團申請佔超過一半。
對特區政府上述將經濟房屋單位轉換為社會房屋用途的從善如流政策措施,本會表示支持。相對於經濟房屋申請需求近期以來逐步減少的趨勢,社會房屋需求則一直是明顯的,可見社會房屋應更貼近弱勢群體的真實需求。因此,誠如本人早前在本會甲辰年新春團拜酒會致辭中就明確提出建議:「在原有為民政策下優化『社會房屋為主,經濟房屋為輔』的公屋政策,並優化公、私房屋市場的合理性階梯構建,既照顧弱勢,亦應積極有效的引導青年人努力向上流動,鼓勵奮發有為,更上一層。」
事實上,公共房屋制度是促進安居樂業,維護社會穩定和諧的重要政策內容之一。「社會房屋為主,經濟房屋為輔」是行之有效的公共房屋制度的核心,只有確保人人都能安居,真正照顧到弱勢群體,才更能有效確保基層乃至社會的穩定。尤其是青年人初入社會,尚需要累積,包括需要累積經驗及財富,因此社會房屋更加符合及滿足弱勢群體及有需要的青年群體。透過 「社會房屋為主,經濟房屋為輔」的公屋政策,以及配合優化公、私房屋市場的合理性階梯構建,同時更應創造更積極的條件,鼓勵及引導青年人努力向上流動,鼓勵奮發有為,實現持續更上一層的目標。
因此,本會建議特區政府,因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包括弱勢及有需要青年群體的實際需求等情況,可適時檢視優化社會房屋的申請條件,包括放寬有關收入限制。
進一步延伸而言,完善優化公、私房屋市場的合理性階梯構建,除了有助於不同階梯收入群體滿足不同的住屋需求外,尚可進一步帶動外來投資者對非住宅的房地產市場的投資,包括商舖、寫字樓、工廈等的投資。事實上,投資是經濟發展的「三輛馬車」之一,拉動投資有助提振經濟,促進經濟良性循環,增加就業機會,從而使得整體經濟社會持續發展。
總而言之,本會支持及讚賞特區政府將經濟房屋單位轉換為社會房屋用途這一從善如流的政策措施。我們期待特區政府能夠以此為切入口,繼續推出各種有利經濟發展及民生進步的政策措施。例如適時研究優化社會房屋的申請條件,包括放寬有關收入限制;以及創造更多有利條件,包括全面取消不合時宜的特別印花稅等,吸引更多外來投資者對本澳房地產業的投資,從而提振經濟,促進經濟良性循環及安居樂業。
澳門房地產聯合商會會長 吳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