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單以思想不能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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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特區政府正就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公開諮詢,電台時事節目昨有不少聽眾反映擔心會觸犯法律,主講嘉賓、法律界人士回應指,市民毋需擔心容易觸犯法律,要有「故意」意圖才構成犯罪,構成犯罪須符合所有主觀及客觀要件,居民不會單純因思想入罪。

  澳門電台時事節目《澳門講場》昨邀請司警局局長薛仲明,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曾翔,澳門法律工作者聯合會常務副理事長兼秘書長、律師邱庭彪,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李煥江等探討修改《國安法》問題。

  薛仲明表示,近年國際和周邊安全形勢發生重大變化,外部勢力變本加厲,並以非暴力的不法手段實施,本澳於2009年實行的《國安法》不能滿足今時今日面臨的挑戰,故有必要與時並進,滿足維護國安需要。特區政府希望充分聽取社會各界和團體意見,集思廣益制訂法律草案文本。

  曾翔則表示,是次修法遵循4大原則、5大方向和6大重點,包括堅持本澳自身法律傳統,以及尊重和保障法律和適用在澳門人權公約規定對居民的權利和自由的保障下,對法律作出修訂;也有修訂部分罪行的規定,新增「教唆或支持叛亂」罪,新增現時行之有效的訴訟措施和調查手段用於國安犯罪上。

  心想又行動屬故意 犯罪須主客觀要件

  節目中,不少聽眾表示擔心觸犯法律,市民李小姐更問及何謂「故意」犯罪?邱庭彪回應時表示,「心想又有行動就是故意」,只要心中未有犯罪想法就「唔使驚」,可從客觀行為判斷是否故意:他稱,本澳法律制度完善,市民可對之有信心。邱庭彪補充指,本澳除執法部門外,還有檢察院判斷是否能歸罪再作檢控,在有判決後,法院亦有3級上訴機制,且市民有辯護權,律師可介入為市民辯護。

  李煥江表示,本澳重視市民基本權利,如《刑法典》中的罪刑法定原則等,要構成犯罪須符合所有主觀及客觀要件,若市民未有做出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居民不會單純因思想而入罪。

  另外,有聽眾提出《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已生效,為何修改《國安法》仍引入 「情報通訊截取」措施?薛仲明回應表示,《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是賦權當局在偵查過程中蒐集證據;而「情報通訊截取」 是預計國家安全受到威脅,而這些威脅極具隱閉性,有關措施是預防性的情報蒐集。他又指,當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發生後,對國家或特區的傷害無法彌補,不少國家也有採取「情報通訊截取」藉第一時間阻止禍害發生,將破壞減至最低。

  情報截取屬預防性 教唆行為獨立處理

  曾翔在節目尾聲總結時指,雖然是次修法諮詢文本沒有列明條文,但諮詢文本有把修法方向、框架、內容構思列出,認為以此方式能更好聽取意見,有助於完善和充實文本,且根據公共政策諮詢指引毋需有具體文本。當諮詢期完結,政府會於180天內提交報告,再草擬法案條文,之後經行政會討論,便送交立法會審議,屆時一定會公開條文,市民仍可就條文提出意見。

  另外,節目後有傳媒問及是次修法將「教唆或支持叛亂」獨立成罪,曾翔回應時表示,目前《刑法典》對於教唆行為未有要求在「公然」或「私下」教唆,未能有力回應單獨教唆犯罪行為,因此特區政府建議強化,將不論任何方式教唆他人作出叛國、顛覆活動、分裂國家行為都會獨立成罪。他強調,政府並非將現時法律無規管的行為標籤為教唆,而是將行為獨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