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進人才法案立會關注居留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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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繼續細則性審議《人才引進法律制度法案》,會議舉行約2小時,完成審議第三至五章內容,包括引進人才計劃的稅務優惠措施,3類人才的居留許可和續期等。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會後向傳媒表示,本次會議已完成委員會內部第一輪審議,將列出問題清單交予政府,下個會期與政府代表展開審議。

  黃顯輝表示,委員會關注法案第二十一條建議高端人才計劃或優秀人才計劃獲給予居留許可的主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有關居留許可的維持和續期不取決於該等人士在澳門特區通常居住,有委員針對條文提出疑問,亦有委員認同條文;另外該條條文未提及高級專業人才,委員會認為高級專業人才家團成員居留許可的續期及維持的規定,必須取決於相關人才在澳門的通常居住。

  黃顯輝又引述個別委員提出高級專業人才家團不能和其他兩類人才家團成員居留許可的維持和續期相同的原因,不排除家團成員在外地工作、讀書,認為是「一刀切」,黃顯輝強調只是個別委員提出,並非委員會大多數意見。

  法案第二十二條「在居留許可的有效期內保持對申請獲批准屬重要的法律狀況」行文表述,委員會專注「法律狀況」的定義,希望減少日後的法律爭議和訴訟成本,冀提案人明確定義。

  另外,委員會關注申請人的法律狀況變更下,有關家團成員居留許可能否續期?黃顯輝引述委員會成員舉例指,曾有主申請人取得永久身份證後立即主動辭職並離開澳門,家團成員的居留許可是否仍可續期?黃顯輝指,法案中未能看到有關處理方式,希望聽取政府意見。

  吸引海外人才回流 並非法案討論範圍

  黃顯輝又表示,委員會討論第四章稅務優惠措施時,有委員關注有否稅務優惠措施吸引在海外生活的澳門人才回流?政府回應時表示,如何吸引人才回流並非該法案討論範疇。

  委員會並關注稅務優惠措施部分要件的執行問題。包括第二十六條條文建議已辦理商業登記的自然人或法人同時符合各要件,才可享稅務優惠。黃顯輝引述顧問團意見指,澳門從事有關業務人士未必須辦理商業登記,如職業會計師、醫生、律師等,按照法案則不能申請稅務優惠。

  黃顯輝續指,有關技術移民居留許可為期3年,但法案未對3類人才訂定3年期限,委員會認為法案是針對3類人才的專門制度,除非經常變化,否則建議政府在法律中訂定,而非通過行政法規或長官批示訂定,方便將來申請人以及政府或司法機關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