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職安健康法一般性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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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一般性通過《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法案,建議自公布後滿180日起生效。會上,多名議員關注現時安全管理人員數量和培訓能否滿足行業發展需求,以及安全管理人員制度及職責權限等。勞工局局長黃志雄回應稱,當局每年舉辦至少4班安全主任培訓班及8班監督員培訓班,具中學學歷均可報讀,截止去年10月底,本澳持有安全主任和督導員證書分別有1730名、1204名,而上述數字能滿足業界用人需求,但實際從業只有216人及66人。

  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昨引介法案時稱,法案明確規範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內包括承造商、分判商、安全管理人員及參與施工的工作人員等各個主體的義務,並完善職業安全及健康規範。對保護措施、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的管理和設施、機械和裝置、工具和設備,以及特定工作等訂定原則及概括性規範,並規定必須由承造商指定的註冊工程師或人員進行測試、檢驗、檢查和制訂施工方案等工作,以提升檢驗和檢查的質量。

  地盤安全主任及督導須本地人擔任

  法案亦建議建立安全管理人員制度,加強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的施工安全管理,包括安全主任與安全督導員,有關人員須履行法案規定的職責,協助承造商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此外,法案規定安全主任的數目須隨工作人員數目增加而遞增;及明確就安全管理人員准照的發出要件、續期、註銷等作出規範。

  另外,地盤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都要由本地人擔任,若本澳缺乏相關安全技術時,有機會批准外僱以特別准照臨時留澳兩年帶教本地人。

  同時,法案完善監察及處罰制度,明確訂定當建築工地出現嚴重危害時,勞工局可採取緊急保護措施立即中止有關工程或工作,直至危害消除;對違法承造商處罰外,亦對未履行職責的安全管理人員、指定工程師等訂定相應的處罰規定。對於違反法案規定的行為,將構成行政違法行為;而為加強處罰的阻嚇力,法案建議調升對違法行為的處罰金額。

  工聯議員籲完善工傷賠償法律制度

  法案獲立法會全體會議31位議員投贊成票一般性通過,其後4位工聯議員李振宇、李靜儀、梁孫旭、林倫偉發表表決聲明時指出:當局除要檢討修訂各類職業安全健康標準和規範,提升行業安全意識外,也必須完善有關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損害的賠償的法律制度,對不幸遭遇意外的受害人及其家屬給予更適切支援。現行第40/95/M號(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保險法例)法令實施20多年,期間當局僅對部分條文及金額作出檢討修訂,他們建議當局盡快對有關法令開展全面檢討和優化,以及依循《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法案修法思路,盡快完善其他行業職安健法律法規,加強對僱員生命的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