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職宣誓法案將交大會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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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審議《就職宣誓法》修訂案最新文本,並簽署意見書,排期全體會議細則性表決。一常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會後表示,法案最新文本修改內容不多,經分析法案後,一常會認為《就職宣誓法》修訂案對於落實《國安法》、《行政長官選舉法》相關宣誓規定而言,內容適合,亦認同增加訂定行政長官選委會委員以簽署聲明的宣誓方式是合適的。

  李靜儀、宋碧琪表示,一常會在審議法案過程中,著重了解修改後實際執行上可能面對的情況及場景,如涉及宣誓方式,法案引入簽署聲明的方式;對於拒絕宣誓又如何定義等。當中,法案第五條「拒絕宣誓」條文提到,拒絕宣誓會喪失就任資格,而且不得安排重新宣誓;即使出席宣誓,但故意宣讀與相關誓詞不一致的內容,或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方式宣誓,都視為拒絕宣誓。

  特首選委以簽署聲明宣誓合適

  她又指,委員會關注到若口誤或屬不可抗力情況如生病的處理方式,提案人則解釋立法原意是針對蓄意拒絕宣誓或故意不按法律規定宣誓,主觀上抗拒宣誓者;若宣讀誓詞失誤或不可抗力原因,是否重新宣誓則由監誓人作出安排。

  法案亦將行政長官選委會委員加入宣誓人主體,並增加訂定行政長官選委會委員以簽署聲明的宣誓方式,一常會認為合適。至於領導主管和公務人員宣誓的規範,未來將透過修改《公共行政人員通則》等其他法律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