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小販管理制度》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法案建議引入「公開競投」的發牌機制,巿政署按評審標準對競投者進行評分並甄選合適的經營者,同時調升對違反義務者所科處的罰款金額,巿政署更可註銷嚴重違規者的准照。市政署指,為加強攤販的經營義務及積極性,市政署汲取街市管理制度的經驗,於是次法案訂明經營者須遵守的義務,包括必須親自經營和持續經營一定時間。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表示,現時規管小販的法例制訂於上世紀七十、八十年代,有關規定已不合時宜,因此,特區政府經充分聽取社會意見及參考鄰近地區的小販管理制度,並結合本澳實際需要制訂本法律草案。
法案規定巿政署負責管理小販業務,除公共部門或實體舉辦及管理的活動,以及私人實體進行屬臨時性的零售或提供服務的活動外,於公共地方進行零售或提供服務的活動者,須事先取得市政署發出的准照。同時,法案引入「公開競投」的發牌機制,巿政署按評審標準對競投者進行評分,甄選合適的經營者。此外,為加強對小販業務的管理,法案訂明經營者須遵守的義務,並適當調升對違反義務者所科處的罰款金額,巿政署可註銷嚴重違規者的准照。法案訂定過渡措施,讓現有小販准照持有人有序過渡並適應新的《小販管理制度》。
1人僅持1准照 多出可轉予他人
被問及法案如何改善小販消極經營、休業時間長等情況?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吳秀虹表示,為加強攤販的經營義務及積極性,市政署汲取街市管理制度的經驗,於法案訂明經營者須遵守的義務,包括需遵守經營指引、衛生指引等;當中須遵守新的義務包括必須親自經營、持續經營一定時間,希望增加經營者積極性,並適當調升罰款金額,市政署可註銷嚴重違規者的准照。
她又表示,法案訂定過渡措施,現有569個小販准照持有人將有序過渡並適應新的小販管理制度,若小販無意繼續經營或未能親自經營,在一定時間內可以將准照轉予配偶或協助者;新法亦要求1人只可持有1個小販准照,現時同時持有2個准照而只有1名小販的,新法實施後有關小販要將多出的准照轉予他人。
吳秀虹又指,市政署暫時未會將空置攤位公開競投,是因為要視乎整體小販的情況,加上是次法案正在整理,故暫停公開競投。
被問及新法下小販是否繼續免租?吳秀虹表示,小販准照期限為1年期,可以續期,政府收取小販准照費用,每年會透過行政長官批示豁免翌年的收費;張永春補充說,豁免小販准照費用屬臨時性扶助措施,特區政府需要評估整體小販和街市經營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