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工務局長貪腐案10人缺席月底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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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初級法院第二刑事法庭昨開庭審理工務局兩名前領導李燦烽、賈利安,及商人貪腐的刑事案件,惟首日開庭,21名被告中有10人缺席庭審,包括第十二被告賈利安目前仍然在逃,合議庭宣布押後至本月25日上午9時30分再審判聽證。

  押送案中被羈押的李燦烽、蕭德雄等被告的囚車早上9時15分左右抵達初級法院大樓。案件於昨日早上10時開審,首11名被告出庭,其餘10人缺席。合議庭主席盧映霞先詢問一眾缺席被告的律師,是否知道各被告的行蹤,以及稍後會否出席,一眾律師均表示不知道及沒有訊息。盧映霞隨即宣布,為免對通知程序尤其是告示理解有不同意見,為謹慎起見,將案件改期至本月25日上午9時30分審訊,她並告誡在場被告其後的庭審必須出席,否則可能被罰款或拘捕;昨日庭審隨即結束。其後,第四被告、商人吳立勝離開法院時回應記者表示,之後都會出席審訊,他又指對案件有信心。

  昨晚,法院透過新聞稿公布案件進一步詳情:案中共有21名被告,包括:第一被告李燦烽、第二被告蕭德雄、第三被告關偉霖,該3名被告現被羈押在路環監獄。

  第四被告吳立勝、第五被告史鐵生、第六被告潘暖荷、第七被告吳驥年、第八被告劉寶芳、第九被告梁嘉儀、第十被告黃其俊、第十一被告左天賢、第十二被告賈利安、第十三被告李惠清、第十四被告鄺尹詩、第十五被告文禮聰、第十六被告蕭家權、第十七被告胡家儀、第十八被告李涵、第十九被告李海燕、第二十被告李永峰、第二十一被告尤曉娜,當中,第十二名至第二十一名被告目前在逃。

  首被告李燦烽被控28宗罪

  案情指,工務局兩名前領導、被告賈利安和被告李燦烽分別涉嫌收取涉案地產商人的利益,以便他們在審批建築項目過程中提供協助,涉及項目包括「疊石塘山建築項目」、「名門世家建築項目」、「南灣C8地段工程項目」、「TN20 & TN24建築項目」和「主教山別墅項目」。兩名被告涉嫌使用不法所得購買大量不動產。被告李燦烽還涉嫌不實申報財產。

  此外,被告蕭德雄和史鐵生與李燦烽涉嫌為了協助李涵、李永峰、左天賢及尤曉娜等被告獲得澳門居留權,以虛假入股作為重大投資方式,透過製作虛假文件向「貿易投資促進局」申請重大投資居留。

  檢察院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對相關案件的被告作出控訴,指控:

  被告李燦烽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1項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條第1款u)項、第2條第1款及第3款「黑社會罪」競合《刑法典》第288條第1款及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犯罪集團罪」;12項澳門《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336條第1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10項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加重)」;1項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4項經第1/2013號法律修改及重新公布的第11/2003號法律《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第27條第2款配合澳門《刑法典》第323條第1款所規定和處罰的「資料正確罪」。

  被告蕭德雄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1項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條第1款p)及u)項、第2條第1款及第3款「黑社會罪」競合《刑法典》第288條第1款及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犯罪集團罪」;兩項澳門《刑法典》第33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行賄罪」;8項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加重)」;4項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

  被告關偉霖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1項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條第1款p)及u)項、第2條第1款及第3款「黑社會罪」競合《刑法典》第288條第1款及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犯罪集團罪」;3項澳門《刑法典》第33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行賄罪」;3項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1款及第3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加重)」。

  被告吳立勝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1項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條第1款p)及u)項、第2條第1款「黑社會罪」競合《刑法典》第288條第1款及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犯罪集團罪」;4項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1款及第3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加重)」。

  餘下被告觸犯「黑社會罪」、「犯罪集團罪」、「清洗黑錢罪(加重)」、「偽造文件罪」、「行賄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