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資企法律制度引入績效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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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法案內容包括規範公共資本企業的設立,賦予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對公共資本企業監督權限,更引入公共資本企業營運績效評核制度,評核結果將影響機關成員的薪酬及續任。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表示,為規範公共資本企業的運作及管理,確保經營過程中各個階段受到有效監督,有必要制訂相應的法律制度。特區政府於2021年進行公開諮詢,社會普遍認同《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的立法方向。為此,特區政府參照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經驗,結合本澳實際情況,制訂《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法案。

  法案主要內容包括:一、規範公共資本企業的設立、經營、運作、監督,以及公共出資人權利的行使。明確「公共資本企業」的定義及法案適用範圍,訂定公共資本企業及公共出資人應遵循的一般原則;二、賦予公共資產監督範疇的部門對公共資本企業履行出資人的職責,規定轉讓在公共資本企業中持有的出資及相關權益,須取得合理對價;三、賦予股東會、董事會及監事會特別職權,以及規範公共資本企業的經營和運作,訂定公共資本企業機關成員的選任方式及擔任的要件。

  公開公資企資料 分類評核更公平

  四、引入企業營運績效評核制度。公共資本全資企業及控股企業應定期就經營和運作的情況接受主管部門評核,而評核結果將影響機關成員的薪酬及續任;五、為有效監督公共資本企業,法案通過3方面作出規範,包括:賦予主管部門監督權限、由執業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共資本企業執行財務報表審計,以及公開公共資本企業的資料。

  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主任陳海帆表示,法案大部分內容與諮詢時的文本相若,由於現有《預算綱要法》不適用公共資本企業,因此法案增加政府對全資和控股公共資本企業提供營運津貼的條文。她又指政府採納市民意見,取消原建議政府全資擁有的公共資本企業不設立股東會內容。

  就法案建議設有績效評估,陳海帆介紹說,法案通過後會制訂一套績效評核制度,每年對全資和控股的公共資本企業評估績效,評估會考慮所經營事業、執行年度計劃和預算成效、內部治理架構的建全等因素,並會分類不同企業評核更見公平。她強調,公共資本企業的效益分為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例如新成立的樂團公司和科學館,經濟效益較次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