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旅遊稅規章徵收範圍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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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討論《旅遊稅規章》法案的修訂,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等政府官員列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總結時引述政府表示,本次修改法案是為因應立法會去年通過的《酒店業場所業務法》,針對酒店業場所相關定義和有關表述,希望在修改《旅遊稅規章》法案的行文中予以統一。會議主要圍繞原法案第一、二、五條條文進行相關審議,修改不會改變旅遊稅徵收範圍。

  黃顯輝稱,針對法案第一條修改為「旅遊稅的課徵對象為下列場所直接或間接提供的財貨及服務」,與現條文相比增加了「財貨」,將「直接或間接提供」取代現法案「特定活動範圍內提供」;另外,由於《旅遊稅規章》需要與第47/98/M號法令的名詞表述相統一,因此政府建議修改法案中將現行法律中的健身室、桑拿浴室分別改為健康俱樂部、蒸汽浴室。

  關注怎區分酒店與商場範圍

  委員會擔心設在酒店或度假村的商場會因此繳納旅遊稅,黃顯輝指,政府強調旅遊稅徵稅法例不會改變,若酒店或度假村的商場是獨立實體,則毋需納稅;若是在酒店或同類場所內提供的服務或出售的財貨,如高級餐廳、健康俱樂部、蒸汽浴室、按摩院及卡拉OK等場所都要繳納旅遊稅。他續指,委員會關注政府如何區分酒店與商場的範圍,以便將來執法。

  同時,法案第五條計稅價格方面,政府建議為「以提供財貨及服務的價格為準,即使免受全部或部分價格亦然。」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解釋稱,酒店或餐廳需提供的服務或財貨的價目表向主管部門報備,並將按價目表為準徵收實價或有效價格5%的稅款,以免有關場所利用減價而逃避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