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就職宣誓法獲一般性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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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立法會大會昨全票一般性通過修改《就職宣誓法》法案,法案主要新增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作為宣誓主體,並增訂相應誓詞;二、增加以簽署聲明作出誓詞的宣誓方式,並只適用於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三、完善宣誓行為的要求及監誓制度,規定如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詞不一致的內容或簽署經篡改相關誓詞的聲明書,又或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將視為拒絕宣誓;亦建議由監誓人確保宣誓符合法定要求。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引介法案時表示,隨著維護國家安全形勢的變化,為配合和落實澳門特別行政區於2023年5月制訂的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關於就任公共職務時須聲明或宣誓擁護《澳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規定,切實履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並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澳」的原則,有必要完善及優化《就職宣誓法》的規定。經過分析和參考鄰近地區的有關規定並結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制訂了修改《就職宣誓法》法案。

  親身及簽署宣誓效果一致

  一般性討論期間,議員林宇滔發言,他問及對於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因人數眾多,增加以簽署聲明作出誓詞的宣誓方式,與原有的親身及公開宣誓方式兩者之間如何平衡?張永春回應指,由於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涉及400人,按原有公開、親身的宣誓方式不具操作性,參照鄰近地區如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做法,由法律明確規定以書面方式作出宣誓。他又指,按《國安法》規定,公務員亦都要相關宣誓,因人數眾多,將來亦可參考用書面方式宣誓,而親身、公開方式與書面方式兩者的目的及效果均是一致的。

  經表決,全體32位議員投贊成票,法案獲一般性通過,將交小組會細則性審議。議員鄭安庭、羅彩燕在聯合表決聲明中表示,是次修法將更好地維護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就職時的嚴肅性和規範性,有利於維護國家安全及保持澳門長期繁榮穩定。他們強調將繼續全力支持特區政府依法完善相關制度,保障「愛國者治澳」原則得以貫徹落實,共同維護澳門來之不易的發展成果。

  議員崔世平、葉兆佳、王世民聯合表決聲明中表示,是次《就職宣誓法》的修改,具有實效性和適應性,有力保障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澳人治澳」,讓本法所指的宣誓人當好「一國兩制」的守護者、特區法制的促進者、凝聚民心的倡導者,為「一國兩制」在澳門特區繼續行穩致遠,沿著正確的方向邁進提供更為堅實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