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昨細則性通過《就職宣誓法》修訂案,新法主要將行政長官選委會委員納入《就職宣誓法》作為宣誓主體,列明有關人士於就職時須作宣誓,並增訂相應誓詞。
新法亦列明,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詞不一致的內容或簽署經篡改相關誓詞的聲明書,又或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將視為拒絕宣誓。
細則性討論法案期間,議員對條文爭議不大,僅議員林宇滔關注法案中「拒絕宣誓」條文,他指儘管立法原意只是針對蓄意拒絕宣誓或故意不按法律規定宣誓的情況,倘出現不存在意圖違反法律的情況或行為時,則不構成拒絕宣誓,故希望政府明確立場,一旦宣誓口誤出錯時的處理方式?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回應時強調,故意與否可以分辨,若純粹因緊張口誤,非故意作出不準確、不完整、不莊重宣誓的情況,可由監誓人作出判斷。法案各條文經逐一表決,獲立法會細則性通過,將於公布翌日生效。
議員梁安琪、陳澤武在聯合表決聲明中表示,法案進一步確保宣誓的嚴肅性及合法性,顯示特區政府在維護國家安全及履行憲制責任的決心與努力,反映本澳法律建設上的進步。
議員馬志成、龐川、高錦輝、陳浩星聯合表決聲明中表示,希望通過此次進一步完善宣誓制度,促使宣誓人及全體居民充分認識「愛國者治澳」原則的重要性,確保澳門管治權牢牢掌握在堅定的愛國者手上,確保《憲法》及《基本法》全面準確有效實施。
議員李靜儀、梁孫旭、林倫偉、李振宇聯合表決聲明中指出:修改《就職宣誓法》法案是進一步完善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法律機制的重要舉措,透過完善宣誓主體、內容和方式、監誓制度等方面的規定,更好落實「愛國者治澳」理念,有助於澳門特區更好地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維護選委會委員就職嚴肅性
議員鄭安庭、羅彩燕聯合表決聲明中表示,《就職宣誓法》的修改,更有利於特區管治隊伍切實履行對國家及澳門特區的責任,法律生效後必將更好維護行政長官選委會委員就職時的嚴肅性及規範性。
議員崔世昌、陳亦立、黃顯輝聯合表決聲明中表示,完善《就職宣誓法》,進一步明確宣誓主體內容及方式,在法律制度上優化宣誓行為的要求及監誓制度,確保只有愛國者才能進入特區的管治架構,更好為維護由《憲法》與《基本法》所確立的特區憲制秩序,更有力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工商金融界議員崔世平、王世民、葉兆佳聯合表決聲明中表示,《就職宣誓法》是確保擔任公職人士忠誠履職的重要手段,表明自己將忠誠於《憲法》與法律,有助強化宣誓人的法律意識。
林宇滔表決聲明中表示,相信通過《就職宣誓法》,包括之前的《行政長官選舉法》及「國安法」的修訂,本澳已築牢「愛國者治澳」原則,但更希望全社會同心協力,在經濟上求突破,在就業上給予年輕人一展所長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