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國安法擬限未列嫌犯離境

預防措施須司法機關批准 最長5日警方有時間追查

388

  【本報訊】特區政府昨舉辦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公開諮詢會行政法務界別專場,就修法擬引入「臨時限制離境」措施,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現行《刑事訴訟法典》只能對已經立案、列為嫌犯的人士才能限制離境,但他強調倘有人危害國家安全,卻未立案列為嫌犯,一旦允許其離境就難以再追查,故修法建議引入預防性措施,在相關人士未被列為嫌犯前對其採取臨時限制離境,讓警方有足夠時間立案,有關措施需獲司法機關批准,初步設計最長為5日。

  諮詢會昨午在中葡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舉行,黃少澤、司警局局長薛仲明等出席,約200名行政法務界別、法律界人士參加。

  澳門法律工作者聯合會常務副理事長兼秘書長邱庭彪表示,現行《刑事訴訟法典》有限制離境的措施,為何是次修法要再引入「臨時限制離境」,當中對被限制離境的人士有何保障?

  黃少澤回應時解釋說,現行《刑事訴訟法典》184條有關限制離境屬強制性措施,由法官作出命令實施,前提是涉及人士有案件,有可能判處徒刑、具危險性、有可能逃走等,若未立案及未有案件,未把有關人士列為嫌疑人或嫌犯,則不可能採用現行《刑事訴訟法典》的限制離境措施。而是次修改國安法擬引入「臨時限制離境」措施則有所不同,是基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倘有關人士基於危害國家安全,卻因未有立案列為嫌犯,便不能對其採取臨時限制離境,他形容「一旦讓其離境,就冇可能追查,走咗就走咗」,故有必要建立制度,在相關人士未被列為嫌犯前,讓警方有足夠時間立案,故這屬預防性措施。

  相關人士權利自由不受影響

  黃少澤並強調,是次修法引入「臨時限制離境」措施與現行《刑法典》強制性措施一樣,需獲得司法機關批准,警方不能自行決定,而強制措施最高可實施長達3年,但修改《國安法》的預防性措施實施時間較短,初步設計是第一次限制最長3日,第二次可續期兩日,即最長5日,故警方需盡快在該期間偵查立案,按照《刑法典》有關規定開展程序,由司法機關確定強制措施。若司法機關認為毋需限制離境,亦可採取其他強制措施,相關措施亦只是限制離境,相關人士其他權利和自由均不受影響,期間有關人士亦可請求政府提供必要生活保障,若證實無罪,有關人士亦可向政府追討賠償。黃少澤說,港區國安法亦有相關做法,新加坡亦有類似規定,部分國家的臨時限制離境措施可長達4年,而澳門最長只有5日。

  防範外部干涉不論對象地方

  另有法律界人士冀當局解釋律師在辯護時查閱卷宗的情況,尤其涉及國家秘密內容能否查閱?黃少澤表示,在不影響《刑法典》的前提下,律師查閱卷宗不受影響,但刑事卷宗除了司法官批准外,亦需要得到行政長官批准,並要聽取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意見,非刑事卷宗也需要行政長官批准及聽取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意見。

  就修改《國安法》諮詢文本提出修訂「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為危害國安行為」,有與會者問及「聯繫」所指具體內容?黃少澤回應指,修法是要防範外部干涉,亦是要預防個人、團體、組織對國安的侵害,澳門修法不只限定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可是團體、組織,亦可是個人,且不一定是外國,可能是香港、台灣或內地,只要有相關動態、行為特徵,便會構成犯罪,負上刑責。

  清晰規範非中國籍居民責任

  香港國安法有「勾結罪」,與內地表述一樣,至於本澳是次修法提出的「聯繫」,是與《基本法》相對應,且與現行《國安法》表述一樣。他續說,現行《國安法》對聯繫有定義,包括接受外國實體或人員的指引、指令或收受金錢或有價物,亦列出4種行為,但黃少澤直言不足夠,因現行法律所指的接受是被動,現今犯罪可能是主動請求外國勢力,甚至「你情我願」、狼狽為奸、一拍即合,屬互動,面對現今犯罪既有主動、被動,甚至互動,故在法律加入元素,而將來會完善有關表述,清晰罪狀。

  另外,公職人員協會會員大會主席姍桃絲關注非中國籍公務員問題,黃少澤表示,「國家安全,人人有責」,而人人有責當中亦有不同層次,將來法律條文是清晰的,不會強逼非中國籍的澳門居民做一些與身分不相符的工作或責任;當然,非中國籍的澳門居民需要守法,亦要承擔一些義務,且法律新增保護管轄原則,任何人在任何地方不應損害中國國家安全、澳門地區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