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交通法過馬路用手機罰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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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行政會早前完成討論修改《道路交通法》,公布擬引入司機違規「扣分制」,及提出將新增行人過馬路時使用手機會被處罰,惟當時未公布具體詳情。《道路交通法》法案最初文本昨日上載至立法會網站,並顯示待議中。法案文本提出,行人橫過車行道時,除使用免提功能通話外,禁止使用流動電話、其他電訊工具及影視設備,違者罰款澳門元300元;而駕駛者駕駛期間禁止使用流動電話,由現行罰款600元提升至900元,並新加入僅提供行車輔助者除外。

  已提交立法會、待審議的修訂《道路交通法》法案第七十二條建議,「行人橫過車行道時,禁止使用流動電話、其他電訊工具及影視設備,但使用免提功能通話者除外」,違反規定者,可科300元罰款,有關條文屬新加入。

  「扣分制」亦在是次修法中新加入,文本建議,若司機沒有服從執法人員命令、違反禁止標誌,會被扣減1分,並科處相應罰款。每名司機在交通事務局的個人檔案內均獲賦予初始12分,累計扣減超過6分停牌3個月;扣滿12分則停牌6個月,6個月停牌期屆滿後可重獲賦予12分。被停牌的司機須自費修讀駕駛進修課程和通過駕駛理論測驗,否則不具備駕駛資格。司機被扣減5分後,可自費參加駕駛進修課程和有關理論測驗,合格可獲加3分,但2年內限1次。而袒護司機免受處罰或扣分,相關人士可處最高1年徒刑或120日罰金,相關司機亦受相同刑罰。扣分制計分和停牌處罰屬交通事務局局長職權。

  多項行政違法罰款提升至900元

  另外,是次法案亦建議有關不遵守「禁止於駕駛時使用流動電話、其他電訊工具及影視設備」、「車輛間的安全距離」及「使用聲響信號」等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的罰款金額提高至900元。

  法案禁止駕駛員於駕駛時使用流動電話、其他電訊工具及影視設備,但僅提供行車輔助者除外;該規定不適用於駕駛公共集體客運以外的車輛,且單純使用流動電話免提功能的駕駛員;違反者將科罰900元。

  交通局局長林衍新上月在行政會新聞發布會上曾解釋,該條文主要是禁止開車時使用手機、其他電訊工具等,但容許使用免提裝置,聽歌、導航等設施亦不處罰。法案並明文禁止公交車司機使用免提裝置。

  「車輛間的安全距離」建議駕駛員行車時,應與前車保持足夠距離,以免因前車突然停車或減速而發生意外;駕駛員行車時,應與在同一車行道上同向或對向行駛的車輛保持足夠的側面距離,以免發生意外,違反者將科罰900元。